浙江臺州市臨海市新榮記大酒店董事長張勇,拿出2049.42萬元的本金進行內幕交易,最終盈利為4451.32萬元,收益率217.2%。
證監會近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浙江張勇內幕交易海翔藥業股票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沒收張勇違法所得4451.32萬元,并處以8902.64萬元的罰款,合計罰沒逾1.3億元。
上市公司實控人泄露股權激勵信息
近日,證監會網站披露一份針對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文鏈接請戳→《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張勇)》
處罰信息顯示,2014年底,在國泰君安證券員工的建議下,海翔藥業計劃進行股權激勵。經過一系列協商和準備工作,海翔藥業于2015年1月21日發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擬以4.5元每股的價格授予激勵對象3859.5萬股限制性股票,占總股本的5.34%。
作為海翔藥業實控人,王某富全程參與了本次股權激勵方案的制定,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該內幕信息的形成時間不晚于2014年12月5日,公開于2015年1月21日。
王某富將自己實控公司的股權激勵信息透露給了一位舊熟識——張勇。
張勇是浙江臺州市臨海市新榮記大酒店董事長,與王某富認識多年。兩人在涉案期間有過7次通話記錄,其中,2014年12月16日有過1次通話聯系,12月17日張勇便借用潘某羲名義開立證券賬戶買入“海翔藥業”,且于當日下午又有3次通話聯系。
米其林餐廳董事長一單賺217.2%
從王某富處得知信息后,張勇便開始使用“潘某羲”證券賬戶交易“海翔藥業”。
“潘某羲”證券賬戶于2014年12月開立于浙商證券杭州玉古路營業部,該證券賬戶由張勇使用并下達交易指令,蔣某君操作下單。該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于2014年12月17日至26日共存入2050萬元,上述資金全部轉入證券賬戶并基本全部用于購買“海翔藥業”,該部分資金均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張勇。
行政處罰書顯示,不同于張勇本人證券賬戶具有買入多只股票、投資較為分散的特點,“潘某羲”賬戶資金在上述內幕信息形成后至公開前只買入“海翔藥業”一只股票,共計買入2403.65萬股,買入成交金額2049.42元,交易量明顯放大且無合理的解釋。
截至2016年5月25日,上述股票已全部賣出,盈利共計4451.32元。
從2014年12月26起至2016年5月25日,海翔藥業股價漲幅為99.26%。2015年6月17日,該股股價曾達到17.46元的歷史最高點。毋庸置疑,股價的上漲是張勇內幕交易收益的主要來源。
公開信息顯示,2016年9月21日,新榮記(上?;春B返辏┰凇?017年上海米其林指南發布會”上被評選為“米其林一星”餐廳。2017年,在米其林指南發布會上,新榮記上?;春B返辏ㄉ虾V場店)蟬聯米其林餐廳。
按照公司介紹,新榮記是一家以高檔餐飲業為龍頭的民營企業集團,自1995年10月成立首家臨海新榮記大酒店以來,企業已經發展為一家集星級酒店、高檔會所、私家莊園、傳統火鍋和特色餐廳五種經營業態為一體的大型酒店集團,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臺州、澳門等地。
被證監會“沒一罰二”
聽證會上,張勇代理人曾提出了申辯意見,但被證監會一一駁回。
申辯意見指出,2014年12月5日,股權激勵計劃并未形成實質內容、尚不具備確定性。海翔藥業股權激勵計劃形成時間應認定為2015年1月6日。
對此證監會認為,王某富作為海翔藥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經營決策等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且股權激勵方案屬于上市公司單方決定即可實施的事項,故王某富動議、籌劃海翔藥業股權激勵方案的初始時間即可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本案中,王某富在前期已考慮過股權激勵事項,且王某富于2014年12月5日向中介機構孫某中咨詢的內容已涉及到股權激勵的方式、期限等關鍵、具體、必備內容。
張勇代理人還提出,張勇不知悉內幕信息,交易行為不異常。證監會表示,張勇與王某富在2014年12月16日中午通話后,12月17日潘某羲便開立了證券賬戶供張勇使用,證券賬戶開立時間與張勇和王某富通話時間高度吻合。
此外,潘某羲證券賬戶開立后,張勇于當天及第二天即轉入大額資金基本全部用于買入“海翔藥業”,買入態度堅決,“潘某羲”賬戶資金轉入時間、股票買入時間與張勇和王某富通話時間高度吻合。
針對張勇的違法行為,證監會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4451.32萬元,并處以8902.64萬元的罰款,即“沒一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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