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下午,臨海市人民法院對池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池文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臨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池文以多種方法長期非法獲取與其有矛盾的人員及關聯人員的個人信息,并保存在其注冊使用的百度網盤、115網盤以及移動硬盤內。具體包括:網購多個GPS跟蹤器(車載定位通訊終端)、流量卡后私自安裝在胡某、童某、池某旭、池某新、周某、潘某等人的車輛上,使用APP軟件監控車輛軌跡并截取即時位置軌跡圖予以保存;尾隨跟蹤上述大部分人員以及鄭某,并偷拍偷錄;利用其原系民警的身份,向餐館、賓館、小區物業等私自調取針對上述部分人員的監控視頻,擅自使用公安數字證書、移動警務通,通過內部系統私自查詢多輛汽車天網過車記錄、住宿記錄、航空記錄、動車記錄、人員檔案、車輛檔案,并以拍照或截圖方式予以保存。通過上述方法,被告人池文共非法獲取GPS軌跡信息27條、偷拍偷錄信息37條、監控視頻信息18條、天網過車信息11條、住宿信息247條、航空信息289條、動車信息277條、人員檔案信息447條、車輛檔案信息240條。上述人員中,胡某、童某系被告人池文借調單位時的領導,周某、潘某分別系被告人池文當時工作單位的領導和同事,池某旭、池某新系與被告人池文有過糾紛的二個胞兄,鄭某曾作為效能辦監督員暗訪時查到被告人池文上班期間在瀏覽網頁、開通炒股軟件。2018年5月21日,臨海市公安局民警將被告人池文拘傳到案。
臨海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池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池文非法獲取信息的對象主要是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有矛盾糾紛或查獲過其違紀行為的不特定人員,不僅包括公職人員,還包括其兩個胞兄,其目的是為了報復。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公民監督權,但同時也規定每個公民行使權利時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當時作為民警的被告人,本該模范遵守法律,但其違反法律規定,未經他人許可,采取多種手段非法獲取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刑事違法性,依法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池文的兩個胞兄雖然事后出具了追認同意池文獲取相關信息的聲明,但該聲明只能代表被害人事后諒解,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人池文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池文于2018年5月21日被拘傳到案,其化名舉報周某發生在2017年6月,舉報線索來源非法,舉報內容經核實屬違紀行為,其到案后也沒有其他檢舉揭發行為,故其不構成立功。綜上,被告人出于報復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且部分信息系被告人利用職權非法獲取,對其應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紤]與其有矛盾的胞兄事后對其表示諒解,對其相應犯罪事實部分酌情從輕處罰。本案量刑還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以及造成的社會后果等情節和因素。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閱讀
“民警偷拍上司通奸”均獲刑
一碼歸一碼!
跟蹤、竊聽、偷拍
這些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
放在普通人身上
必然要遭受唾罵
而這些“手段”施于貪腐官員身上
卻引起了爭議——
自2017年3月起,浙江省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原民警池文在得知其上司、時任黃巖公安分局副局長周祥輝與一女子產生婚外情后,對其進行了長達半年的跟蹤偷拍,并將視頻刻錄成光盤對周祥輝進行舉報。
12月24日,“民警偷拍上司通奸”案的主角,前民警池文在浙江臨海法院接受一審公開審判,一審中他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可能判有期徒刑。
此前一周,12月17日,案件的另一個主角,臺州公安黃巖分局前副局長周祥輝,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一碼歸一碼
誰犯了罪
都要負責
公安機關早已發出過通報:從2015年起,池文就從網上購買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設備,對池某、潘某、胡某等10余人頻繁進行定位跟蹤和偷拍,并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住宿信息、車輛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1000余條。
據警方調查,被跟蹤偷拍的上司,不過是池文頻繁侵犯個人信息10余人中的一個而已。如果是非法收集10余人1000多條信息,當然觸犯刑律。
而如果單獨看“偷拍上司”這一起犯罪事實,剝去媒體報道的種種“亮點”,去掉當事人“民警”“貪官”等等奪人眼球的頭銜,不難發現,這個案件的枝干非常簡單,就是一個公民對另一個公民行蹤隱私等個人信息的獲取是否采取了非法手段。
作為一個民警,他擁有比普通人更易獲取別人信息的渠道、比普通人更掌握獲取他人信息的技術和能力,這些本應該用于警察履職的技能,卻被他頻繁用于刺探他人隱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上。
濫用手中的權力,無論因為什么原因都要承擔相應的代價??陀^地看,沒有池文的舉報,上司的落馬可能還要來得更晚一些,但這也同樣不能改變他視法律如無物的現實,不能成為他游離于法律之外的理由。
舉報官員不是快意恩仇替天行道。更何況獲取10余人1000條個人信息的池文,是不是屬于公民監督的范疇,還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需要等待終審法院的解答。
另一方面,如果一審判決生效,上司周祥輝獲刑是罪有應得。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周祥輝利用擔任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城關派出所所長、黃巖分局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索取或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18.2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周祥輝退繳了全部贓款。池文所舉報的婚外情,不過是周祥輝違法違紀的“冰山一角”。
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至今已取得壓倒性勝利,腐敗分子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習近平總書記說,“得罪千百人,不負十三億”。寧肯得罪千百個腐敗分子,也不可辜負13億多中國人民!
違法亂紀的官員確實可恨,尤其在黨的十八大以后仍然不收斂不收手的貪官,讓人不齒。但也許很多人不理解,為什么對待“過街老鼠”不能“不擇手段”?
腐敗其實就是一種犯罪,任何一種犯罪都是突破底線的,無人會想讓他們逍遙法外,誰都想讓他們犯罪的事實大白天下,受到法律嚴懲。
但是如果按照“可以不擇手段”的邏輯推導下去,你會發現,刑訊逼供可能成為合理,有罪推定可能成為常態,法律面前不再人人平等,公平正義成為可以任人旋轉的魔方。
以非法的方式對待非法,如此追求“正義”是竭澤而漁;以犯罪的方式應對犯罪,如此尋求“法治”是飲鴆止渴。
反腐只能用法治的思維和法治的方法。只有如此,才能步步深入、善作善成,從勝利走向新的勝利。
一碼歸一碼,這是規則的視角,也是法治的邏輯。
只有在這樣的視角和邏輯下,是非善惡才一目了然,公平正義才不會被稀釋沖淡!
綜合: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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