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件中,楊女士與賣家之間的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依據相關規定,對于交付的方式,以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為準,如果約定以貨交物流為交付條件的話,則賣家將貨物交付物流,貨物所可能遭遇的風險即轉移至消費者,也就是說,貨物在物流過程中所可能發生的損毀、遺失、變質等風險均由買家承擔。如果合同約定以貨到付款(一般依慣例可以理解為貨到交付)、貨到交付等作為交付條件的話,那么物流過程中的風險則由賣家來承擔。
對于物流過程中損失的索賠,因為運輸(物流)合同是賣家和物流訂立的(代辦物流的情況除外),因此,依據合同的相對性,索賠應由賣家負責。
對于索賠標準,物流公司在本事件中所主張的索賠最高限額,可能存在不合理,甚至有違法、違約之處,建議以實際情況為準。因為如果本事件是由于物流故意或重大過失等行為導致的話,物流公司是無權主張適用索賠最高限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