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養殖用海管理,促進海洋資源高效、集約、節約利用,加快海水養殖產業發展,近日,三門縣出臺《三門縣淺海開放式養殖用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批準或者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為簡化用海程序,減輕漁民負擔,對集中連片或相鄰的養殖用海,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設定論證單元,組織開展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用海時,可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管理辦法》指出,處于漁民傳統養殖海域范圍內的養殖用海和《浙江省優化養殖用海管理實施方案》所規定清退范圍之外的現有養殖用可采用申請審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申請養殖用海主體要明確申請養殖位置、養殖項目、養殖面積、用海期限,提交海域使用論證資料。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根據市場需求,分年度編制養殖用海出讓計劃,并對權屬登記、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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