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浙江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的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獵工具、方法等予以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獵物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浙江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獵捕的其他野生動物。
二、禁獵區: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均為禁獵區,禁獵區內禁止一切獵捕活動。
三、禁獵期:禁獵期為2022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禁獵期為5年。禁獵期滿后,再根據執行情況決定是否延續禁獵期限。
四、在禁獵區、禁獵期內,嚴格執行以下規定:(一)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網(電貓)、電擊或者誘捕裝置、獵套、鐵夾、弩、彈弓、地槍、排銃、獵犬、鋼叉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犬獵、鷹獵、撿取鳥卵等方法進行獵捕;(二)禁止在沿海灘涂等濕地內非法張網捕鳥、藥物毒鳥及使用其他危害野生鳥類生存棲息的工具和裝置;(三)禁止破壞陸生野生動物棲息地及生存環境,禁止違反有關規定引入外來物種放生。
五、特別規定:在禁獵期內,禁止捕獵野生動物,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及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活動。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必須申辦特許獵捕證和狩獵證,并按核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獵捕。因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激增危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野生動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22年6月29日起施行,《臨海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非法狩獵的通告》(臨政發〔2012〕64號)同時廢止。舉報電話:110,0576-85316995。
臨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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