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鷗(化名)是個80后北方小伙子,腦子靈光,新生事物接受能力強。在很多人還不知道P2P為何物時,他已憑借投資經驗、敏銳的市場洞察力,成為敢于“吃螃蟹”的人,嘗試轉戰(zhàn)投資網絡借貸平臺。海鷗慢慢接觸到了很多跟他一樣熱衷投資P2P平臺的“圈友”。海鷗成功的投資實踐,讓其在圈中小有名氣。出于對其成功的崇拜,很多人也跟風追投。心思活絡的海鷗,開始琢磨怎么利用自己掌握的投資人資源大賺一把,于是他就成為了P2P金融平臺的“推手”。
2017年8月,海鷗經人介紹在臺州一P2P金融平臺“投資60余萬元。但一個月后,P2P金融平臺暴雷潮涌,海鷗到臺州與該平臺運營者面談、考察。同時,海鷗還了解到該平臺投入運營時間短,知名度不高、投資人資源不足,便承攬了為平臺推廣的業(yè)務。海鷗伙同他人介紹集資參與人到該平臺投資,并賺取高額“渠道費”。
規(guī)范的P2P借貸項目,應根據資金需求方的借款金額、提供擔保制作理財標供集資參與人投標。海鷗反其道而為之與平臺運營者商定,根據資金出借方的投資金額、期限、利率定制標書、獎勵政策,炮制虛假“理財標”,假借P2P的名義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017年9月27日至12月30日,該平臺共吸收資金1431余萬元(剔除海鷗本人投資),其中海鷗直接介紹投資的77人有1303余萬元,獲取平臺返還“渠道費”共計171余萬元。“渠道費”部分返還給了集資參與人,部分由海鷗等人所得。
本案中,海鷗明知該臺州P2P金融平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即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仍為平臺招攬投資人,從中賺取傭金。盡管所吸存資金不歸本人控制、支配,其又在明知該平臺面臨兌付困難時,仍利用投資人對其信任,積極促成其他投資人投資,對這部分投資人決定投資方林資本起到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對該P2P平臺維系也起到關鍵作用,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9年7月26日,椒江區(qū)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海鷗等人提起公訴,10月17日椒江區(qū)法院判處海鷗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近2年來,P2P平臺暴雷頻發(fā),不少參與人損失慘重。提醒臺州投資者在投資時,務必十分謹慎,仔細核查平臺運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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