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見公司遇上難題,仙居小伙葛某先當了法定代表人,又幫著老板簽字貸款,本以為后續的事情與自己無關,誰知竟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想著錢不是自己花的,出了事情應該由老板頂著,葛某索性不予理會。最后,仙居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缺席審理,判決葛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歸還原告某金融公司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罰息共計500余萬元。拿到判決書的葛某這才慌了神,忙聯系承辦法官將事情說清楚。
葛某表示,他是某擔保公司的員工,2014年的一天,公司老板陳某找到他,說公司資金鏈出現問題,希望他能幫幫忙。而陳某口中的幫忙就是安排葛某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以該公司的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葛某本想拒絕,可是陳某信誓旦旦保證葛某只需簽個字,之后的事情都不用操心,還許諾會給葛某一筆辛苦費。
只是簽個字就能白賺一筆錢,這筆買賣不虧。葛某便在貸款合同上簽了字,等款項到賬后直接轉給陳某。2015年1月,陳某再次與葛某聯系,希望他可以幫忙續貸,有了上次的經驗,葛某爽快簽字。然而這一次,他攤上了事。
法官表示,根據現有證據,金融機構與葛某名下公司之間的借款協議是葛某本人簽字,每次融資資金劃轉確認函都由其本人簽署確認,相關款項也是打到葛某的個人賬戶,因此,葛某的抗辯無法成立,如果情況確如其所說,那葛某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
法官提醒:近幾年,借貸糾紛案件大幅增加,在簽訂協議時,一定要先弄清楚簽字后自己所要承擔的責任,不要為了幫個“小忙”,而讓自己卷入無關的糾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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