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現在這個結果,我就不折騰了。”近日,收到臺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書,盛某后悔莫及。此前,盛某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一審法院判處較輕刑罰后反悔,欲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抗訴讓他的刑期增加了兩個月。
盛某曾多次因盜竊罪被法院判刑,2017年10月19日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游手好閑。2018年6月至11月期間,他又多次來到天臺縣福溪街道,以拉車門的方式盜竊路邊沒鎖門的車輛內財物,共盜得現金2100元,手機、香煙等物以及摩托車1輛。
今年1月28日,公安機關以盛某涉嫌盜竊罪移送天臺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審查后認為,盛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決定對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盛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時,盛某認可檢察機關結合累犯等因素對他提出的“十一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以及適用的程序。
3月1日,天臺縣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開庭審理了盛某盜竊案,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當庭作出判決,以盜竊罪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判重了!”在法官宣布判決結果后,盛某突然反悔。3月8日,盛某向臺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得知盛某上訴后,天臺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盛某在得知檢察院抗訴后,幾番思量,最終覺得自己上訴也“劃不來”,害怕萬一“得了芝麻丟了西瓜”。于是,3月19日,他又申請撤回上訴。
6月6日,臺州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采納天臺縣檢察院抗訴理由,認定被告人盛某對原判量刑提出上訴,表明他不再認罰,申請撤訴也是害怕加刑,因此不應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上訴人要求撤回上訴的申請依法不予準許。據此,法院決定撤銷原判決對盛某的量刑部分,維持定罪和其余部分,改判他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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