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上海制造”會促進銷量,溫嶺一鞋廠竟然心存僥幸,虛假標注加工地、生產地。
結果“賠了夫人又折兵”,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立案查處,對涉事鞋廠處以6.2萬元罰款!
明明是在溫嶺本地生產的兒童涼鞋,外包裝上的標注產地卻為上海。2018年7月,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了一起虛假標注案,涉案鞋廠被處以6.2萬元罰款。
在對城北街道某鞋廠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發現,一批剛在該鞋廠廠房加工好的兒童涼鞋,其外包箱、鞋盒、質量三包卡上產地寫著是“上海市寶山區”等字樣,廠名寫著“上海某體育用品公司”。
經調查,該批產品包裝上的地址及廠名實為該鞋廠負責人在上海注冊的一家空殼公司。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相關規定,已構成虛假標注商品加工地、生產地行為,屬不正當競爭,執法人員立即進行了立案查處。
鞋廠負責人葛某,我覺得,產地如果標注是上海這種大城市,童鞋會更好賣,哪知道違法了,后悔莫及啊!
現場共查獲虛假標注生產地的童鞋930雙,合計貨值3萬余元,執法人員責令葛某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6.2萬元罰款。
《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在商品或者包裝物上對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表示:(二)虛假標注加工地、生產地、原產地、規格、性能、等級、用途功效、數量、成份及其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經營狀況、售后服務等或者對上述內容作引人誤解的標注。第二十四條 對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糾正或者消除違法狀態,并按照本章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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