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臺州頻道3月14日訊(浙江在線通訊員 鄭鑫其)近日,玉環市沙門鎮的一名男子在爬山游玩時偶遇一叢異常艷麗的“野花”,將該花的果實帶回家風干儲存,用于治病,卻沒想到反而害了自己。
在今年年初的一天,貴州籍務工人員周某在休息日閑來無事,便到附近的青龍山上爬山游玩,爬至山頂一處偏僻之地,見到一叢開得異常艷麗的花叢,花朵呈現桃紅色,顏色格外艷麗,有些像郁金香的花朵,里面還長有果實,是平時很難得一見的漂亮花卉,男子想起他在貴州老家時看過這樣的花,叫罌粟花,聽別人說這種花的果實可以治療疾病,于是便當場采摘了三十多顆果實帶回了家,經過曬干,制成了罌粟殼,因為曬干過程中方法不當,其中近半果實腐爛變質,該男子把剩下的18顆罌粟殼儲存在一個小盒子中。年初那陣子,得了一次感冒,就拿出一顆泡水喝,喝完自己感覺感冒癥狀有所減輕。幾天前,當該男子再次感冒時,就又從盒子里再次拿出一顆罌粟殼泡水喝,當時正逢幾個朋友到家中玩,便一同將罌粟殼泡制的茶水分倒給幾個朋友飲用。
3月7日,沙門派出所的民警金鑫在一次走訪中意外得知了此事,于是便將該男子傳喚到沙門派出所接受調查,男子對自己非法儲存和使用罌粟殼的行為供認不諱,隨后,在對該男子進行的尿檢中,結果顯示陽性,民警在男子的住處查獲裝在盒子里的剩下16顆罌粟殼,在男子的帶領下,在青龍山的山上找到當時長著該叢罌粟花的地方,已經被人鏟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該男子的行為構成了非法儲存、使用罌粟殼,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該男子采取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玉環市公安局沙門派出所民警金鑫介紹,罌粟是制取嗎啡、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同時該植物的提取物也是多種鎮靜劑的來源,如罌粟堿、蒂巴因、可待因等等。罌粟殼就是罌粟干燥后剩下的果殼。罌粟殼內的“嗎啡”雖然含量不大、純度也不高,興奮感也沒吸食鴉片那么明顯,但有人天生對依賴性藥品具有高度敏感性,長期食用必將導致慢性中毒,最終上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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