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明明還了一部分錢,可出借方向法院提起催討欠款訴訟時卻隱瞞了還款事實。近日,這個不誠信訴訟的原告,被臺州市黃巖區法院罰款2萬元。
去年5月,黃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將王某起訴至法院,稱其曾在2008年下半年通過銀行3次轉賬借款給王某,同年12月14日,雙方經結算,王某向黃某出具1份金額為33萬元的借條。黃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條1份和銀行轉賬單3份,請求判令王某歸還借款33萬元及相應利息。
被告王某在法院公告送達后,未到庭應訴。庭審中,審判人員問原告黃某所訴欠款是否真實,如有虛假要負法律責任。黃某明確回答,所欠借款真實,并堅持提起的訴訟請求。
由于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依據出借人提交的借條原件及其陳述,去年9月12日,法院依法判決王某歸還黃某借款本金33萬元,并支付起訴之日起的利息。
然而,在接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后,被執行人王某“跳”了出來,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而證明其再審主張的是黃某于2008年12月15日出具的從王某處收回5萬元的收條1份。
近日,該案開庭再審,法官將雙方提供的證據逐項比對分析。在事實證據面前,黃某稱自己忘記了還款金額,原審時未陳述還款事項。法院再審后依法進行改判,判決王某歸還黃某借款本金28萬元,并支付起訴之日起的利息。同時,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法院對黃某開出了一張2萬元的罰單。
法官說法:
法律是維護正義的工具,公民在民事活動中應恪守契約精神和誠實信用,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做到恪守諾言,誠實不欺。法官的審判是圍繞證據的審查和認定展開的,當事人虛假陳述會影響到法官對事實的判斷,進而影響公正裁判。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黃某在原審中進行虛假陳述,隱瞞王某借款后已歸還5萬元的事實,妨礙法院審理案件,致使案件再審改判,故依法作出上述處罰。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積極參與,全面提供證據,如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拒不提供證據,可能會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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