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一家快遞公司未安全查驗制度,導致危險物品通過寄遞渠道運送外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被處20萬元罰款,直接責任主管郭某、直接攬收件業務員周某各處1萬元罰款。
今年6月份,椒江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在工作中發現,申通快遞椒江分公司員工周某未對客戶收寄的快遞物品進行查驗,致使一種名為“苯甲酰氯”危險物品(苯甲酰氯,無色液體,有刺激性氣味。2017年10月27日,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癥研究機構公布的致癌物清單中,苯甲酰氯在2A類致癌物清單中。)經寄遞渠道運送至外地,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申通快遞公司未依照規定對收寄的郵件、快件進行查驗,違規收寄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7月11日,椒江公安分局會同市郵政管理局,根據《反恐法》等相關法律,對申通快遞公司處以2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主管郭某、直接攬收件業務員周某各處1萬元罰款。
“反恐罰單”系公民或法人等主體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
案發后,椒江公安分局將處罰決定向轄區物流寄遞行業進行通報,同時,聯合有關部門在全區開展寄遞物流渠道專項整治行動,要求快遞企業嚴格落實開箱驗視、實名登記、過機安檢“三項制度”,堅決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對企業未執行“三項制度”的,將嚴肅依法依規處罰。(李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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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85條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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