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的吳某是仙居縣步路鄉人,平時承包水電工程,小有收入。2009年,吳某的朋友談某給他介紹了一筆生意。談某是江蘇人,當時承包了江西某公司的建設工程,把其中的水電項目轉包給吳某。
2009年5月,談某因為經營資金緊張,找吳某借錢。吳某爽快答應,當場提給談某一疊30萬元現金并附借條。2009年10月,吳某再次借給談某30萬元錢,借條上約定利率4%,應談某的要求仍舊是現金交付。
2010年2月,談某通過其兒子的賬戶匯給吳某30萬元本金和6萬元利息。之后再也沒有任何動靜。吳某上門催討,談某堅持已經還完大部分欠款,現只欠吳某30元。談某稱,第二張借條上的大寫部分清楚地寫著“叁拾元”,而非“叁拾萬元”。吳某查看借條發現,大寫部分確實由于當時的疏忽被寫成“叁拾元”。雙方就此爭議多次協商未果,2015年10月,吳某將談某訴至法院。
庭審上,吳某出具了借條,認為盡管借條上大寫部分是有書寫錯誤,但小寫部分還是寫明為300000元。談某辨稱,一般來說大寫的可信高于小寫,應確定為30元。既然有通過銀行轉賬的記錄,那么30萬元借款也不大可能為現金交付,應該同時出示銀行匯款憑證。2009年的借條到現在已經5年多,涉及到爭議的數額應早就提出,到現在才提出值得質疑。
仙居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30元出具借條且約定高利率不符合常理,且在小寫中已注明為300000元,故2009年10月21日借條中借款叁拾元整應系筆誤,故應予以確認。法院于近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訴求,被告談某歸還原告吳某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書寫借條時需謹慎對待,尤其注意借款人姓名、借款數額、還款期限、利息等主要內容應確認無誤,并保證一些關鍵措辭沒有歧義。對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應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后兩年內主張權利。
原標題: 借款30萬變成30元?都是筆誤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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