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的吳某和張某把一百多萬借給鄭某夫婦,對方還不上錢。鄭某夫婦在城區有套房子,可沒想到,吳某和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這套房子已經在法院查封前被抵押給銀行了。吳某和張某能從這套被查封的房子上獲得受償嗎?
鄭某夫婦向吳某和張某借了4筆借款共計130余萬元。鄭某夫婦還不上,2012年2月,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還款協議。但鄭某夫婦沒能依約如期還款,吳、張二人只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裁定查封了鄭某夫婦位于三門海游的一處房產。
本以為可以從查封的財產獲得受償,誰知該套房產在法院查封前就已經被鄭某夫婦抵押給了銀行。2011年5月,鄭某夫婦與中國農業銀行三門支行簽訂了一份《最高額擔保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可以在本金50萬元額度內申請借款并循環使用,并以兩人共有的該處房產作抵押,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鄭某兩次借款50萬元并及時歸還了本息,但在2013年5月借款后未能按約及時還款,農行遂向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法院裁定準予。
今年7月,吳某、張某向三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認為農行在應當知道鄭某夫婦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仍繼續向其發放貸款損害了他們的利益,且法院查封該處房產的時間要早于準予銀行實現擔保物權的時間,故要求撤銷該裁定。
這是三門法院審查的首起申請撤銷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在執行過程中對財產的查封,是法院對被查封財產進行有效控制的執行保障性措施,執行申請人并不因此獲得對該財產處置款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具體到本案,吳、張二人的債權系一般債權,在有抵押等優先受償債權的情況下,只能在優先受償后的余款中參與分配。法院在查封鄭某夫婦該房屋時,該房屋已處于有效抵押狀態,抵押權人農行三門支行對該房產依法享有抵押權,實施查封措施的后果并不影響抵押關系的存在,亦不影響因抵押而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因此兩債權人以向法院申請采取的查封措施時間早于準許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的時間,該裁定侵犯兩人權益的異議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遂裁定予以駁回。
原標題: 上百萬借款有去無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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