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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丁鏵因受賄一審獲刑11年
2015年05月02日 來源: 臺州晚報 許靈敏

  4月29日下午,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臺州中院原院長丁鏵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丁鏵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丁鏵于2005年4月起擔任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其在2008年至2013年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特定關系人沈衛青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8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丁鏵歸案后如實交代受賄事實,還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好,且所得贓款已全部退清,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意見合理部分予以采納。

  據此,嘉興市中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 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丁鏵因受賄一審獲刑11年

標簽: 法院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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