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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原中院院長受賄案一審宣判 曾收受他人財物288萬
2015年04月30日 來源: 浙江在線 記者 曾楊希
【摘要】 4月29日下午,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丁鏵受賄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丁鏵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4月29日下午,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丁鏵受賄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丁鏵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丁鏵于2005年4月起擔任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其在2008年至2013年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特定關系人沈衛青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8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丁鏵歸案后如實交代受賄事實,還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好,且所得贓款已全部退清,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意見合理部分予以采納。據此,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 臺州原中院院長受賄案一審宣判 曾收受他人財物288萬

標簽: 受賄 人民 依法 法院 中級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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