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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還要用法律意識來看待
2015年04月16日 來源: 錢江晚報
  南京孩子小某(媒體報道時為保護孩子采用了各種化名,姑且稱為小某),受到養父母虐待,因一件小事,就被打得遍體鱗傷,整個背部一片血紅,見者無不落淚。經媒體披露后,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準,以涉嫌故意傷害罪逮捕了實施虐待的養母。

  這條新聞,幾天來很多人一直在追,特別是為人父母者,大家都很關心孩子的命運。正當大家都在期待生母是否會把孩子領回去,讓他從此過上幸福生活時,意外卻發生了。孩子的生母來到南京,不是為了終止監護關系,而是急急忙忙趕到檢察機關,為養母求情。原來,養母是生母的表姐,雙方是親戚,生母覺得連累了表姐,以后不好見面,再說了,農村打孩子是一件挺正常的事,沒什么大不了。“打孩子,就是為了對他好嘛!”

  多少年了,我們還能不能從這種暴力的、缺乏法律意識的教育思維中脫身出來?虎毒尚不食子。為人父母者,沒有不愛自己孩子的,在“愛”的名義下,大多數家長做了許多令人感動、為人稱道的正確事;同時也有一些家長并不懂得如何表達“愛”,從而做出傷害孩子的事情,致傷、致殘、致死者屢屢見諸報端,多數都令人慘不忍睹。遺憾的是,在如何保護孩子免于恐懼的生存權問題上,我們不僅面臨法制的不健全,同時還面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淡漠。因為我們更多的還停留在“人情社會”的階段,對于親子關系,很少有為人父母者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一般性的“懲戒式教育”,類似于象征性的打個屁股、拍個掌心、罰個站的處罰方式,雖不為法律明文許可,也不為法律所禁止,屬于家長在教育過程中可以自行操作的空間。然而一旦越過“人身傷害”這條底線,就不是合法的教育行為了。

  小某被打,在不長的時間里,已經被學校老師發現了三次。第三次,因為沒有完成養母規定的課外作業,直接動用了癢癢撓、跳繩等工具反復抽打,經法醫鑒定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公安機關已經立案,這就構成了刑事法律關系,只能用法律來解決,“求情”不能解決法律問題。我們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從法律文書上看來,并不比世界上其他國家來得寬松。遺憾的是,就南京虐童案接受記者采訪的政府官員和法律工作者,都認為孩子最終可能還是應該回到養父母的家庭之中。這是人情社會下對法律的誤讀。法律上并不把孩子當成父母的私有物品,只是把監護權賦予父母。撫養與監護關系,是建立在嚴格的法律基礎上的,有特定的條件作為支撐,對于不能履行監護人職責的父母,法律有權終止其監護人資格。

  針對各地陸續發生的虐童案件,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就已經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有性侵害、出賣、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七類嚴重傷害行為的監護人,將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專門提及“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首例撤銷未成年人父母監護人資格”一案,尤為令人印象深刻。在我們這個“人情社會”傳統極深的國家,開啟了國家剝奪父母監護權的先例,給許多生活在殘酷現實之中的未成年人,帶來了改變命運的希望。

  感情歸感情,法律歸法律。我并非要把親子關系變得如法律文書一般冰冷。只不過希望這種冰冷,能夠成為維系社會公平正義的武器。今天我們為人父母者,應該意識到支撐我們的親子關系的,除了偉大的父愛母愛,還要習慣用法律意識來看待、理解親子之間的法律關系。

  如何對待孩子,是社會文明程度的底線之一,而法律意識,將使得我們整個文明程度提升一個檔次。在充滿法律意識的父母培養下的一代人,將最終決定我們社會的未來。

 

 

原標題: 愛,還要用法律意識來看待

標簽: 法律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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