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的湖北人鄧家發,在外經商做生意超過30年,在北京、武漢和新疆都有自己的產業,他在紹興經營的針織廠產值也超過億元。
但就在去年11月17日,鄧家發被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這讓認識和熟悉他的人都大感意外。因為在此案件中,被法院一審認定為詐騙受害人的方某,自始至終堅持認為她與鄧家發之間只是借款關系,鄧家發對她沒有詐騙的故意,自己也從沒有向警方報過案。
一審判決后,鄧家發不服并通過律師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訴。
被人逼債遭困十余天,投訴警方不作為
1964年3月出生的鄧家發是湖北孝感人,10多年前到紹興越城區東浦鎮金家村辦廠,在業內有一定名氣。
鄧家發名下有多家公司,其中僅紹興夢珠針紡廠在金家村工業園就有兩幢大廠房。
鄧家發的公司主要生產針織絨布,包括出口外貿和內銷。在法庭上,鄧家發提到,2012年起,公司有很多貨款收不回,他停止了外貿生意。那一年,因為資金周轉困難,他開始向方某借款。
方某是鄧家發的老客戶,主要向鄧家發提供染料等原料。到2013年底,鄧家發已陸續向方某借了1000多萬元,期間有借也有還。
不過,這種有借有還的平衡狀態,突然被打破。
2013年11月,鄧家發與方某通了個電話,告訴她還不出錢了。“老板賭博輸了很多錢。”方某曾聽鄧家發廠里的員工說。
鄧家發的大女兒和大女婿與鄧家發一起在紹興辦廠。“父債女償”,因為方某一時間聯系不上還不出錢的鄧家發(后據鄧家發妻子稱,當時鄧家發在烏克蘭催要貨款),于是她便帶著人,找到了鄧家發女兒女婿在紹興的住處討債。
據鄧家發大女兒鄧姣的描述,方某找到他們后,一家人被限制了自由,堵在家里長達10多天,即便當時她剛生完孩子沒多久。
期間,鄧姣找了機會偷偷報警,不過蹊蹺的是,所在地紹興東浦派出所一開始并沒有對方某等人進行處理。
對于當時派出所的不作為,鄧姣此后一直耿耿于懷。2014年1月15日,她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紹興東浦派出所對方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案不履行職責。
債主未報案,警方卻“主動”幫抓欠債人
就在鄧姣投訴舉報1個多月后,讓鄧家人沒想到的是,2014年2月26日,在湖北老家過完年準備返回紹興公司的鄧家發,突然被紹興東浦派出所民警不遠千里趕去抓捕。
警方的抓捕理由,是鄧家發涉嫌詐騙。
這個理由,不由地讓鄧家人“炸開了鍋”——難不成方某報案說被詐騙?
“我和鄧家發之間只是借款關系,我從來沒向警方報案說自己被鄧家發詐騙了。”前天下午,鄧家發詐騙案里,被法院認定為被害人的方某對記者訴苦說,之前自己被親朋好友們恨死了,大家剛開始都以為是她向警方報案說鄧家發詐騙,“但我根本沒去報過案!”
當然,方某還有另一個擔憂,她借給鄧家發的錢有些是向親朋好友借來的,“如果鄧家發去坐牢,借出去的錢想要回來可就難嘍。”
辯護律師提出,警方存在報復嫌疑
鄧家發的辯護律師之一、浙江正標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新平也證實,方某得知鄧家發被抓后,她向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都提出,自己與鄧家發之間僅是民間糾紛,并要求釋放鄧家發。
方某還提到,在鄧家發被抓之前,她早就與對方達成了還款協議,并把此前扣下的兩輛車還給了鄧家發(寶馬和馬自達車)。
鄧家發的辯護律師也在法庭上出具了早在2014年1月29日,鄧家發被抓前,他按照方某的要求重新出具的借條以及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協議里約定“2014年還款100萬元,2015年還款155萬元,2016年還款200萬元,2017年還款200萬元,2018年還款100萬元整”。鄧家發的辯護律師認為,此份還款協議表達了雙方真實的意思,合法有效,足以證明鄧家發與方某之間屬于一般民間借貸關系,鄧家發沒有非法占有和詐騙的故意。
此外,鄧家發的辯護律師還提出,本案是因鄧家發女兒鄧嬌投訴舉報紹興東浦派出所對方某非法入侵住宅案不履行職責而引發,東浦派出所存在報復嫌疑,其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法院一審認定,警方的“主動介入”合法
不過,對于“方某希望釋放鄧家發,本案應屬民間糾紛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一審法院并不認可。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中分析認為,司法機關應審查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非自訴案件,不因被害人方某的申請而改變本案的性質。
至于辯護律師提出的派出所存在報復嫌疑、其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意見,法院分析認為,方某以不恰當方式向鄧嬌追討債務,鄧嬌報案后,公安機關在偵辦該案過程中,發現鄧家發有詐騙嫌疑,遂立案偵查。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既然發現了犯罪線索,就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相關證據,以證實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
法院還認為,承辦方某非法入侵住宅案的負責人與鄧家發詐騙一案承辦人不同,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本案承辦人有法庭應該回避的情形,且被告也未申請偵查人員回避,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一審獲刑13年,他到底有沒有詐騙?
一審法院認為,鄧家發以非法占用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詐騙罪名成立,且所騙款項用于賭博,造成巨額資金不能返還酌情從重處罰;被害人方某要求對鄧家發從輕處罰,酌情予以考慮。法院一審判處鄧家發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法院查明,鄧家發名下的夢珠公司2012年有50余萬元的營利,2013年公司虧損500余萬元且拖欠廠房的租賃費用,還有1100萬元的銀行貸款,2012年至2013年公司經營狀況與向方某借款數額之間的差距較大,公司規模、生產經營狀況不需數額如此大的借款用于經營;鄧家發也沒有向方某披露公司無力償還債務的事實,且其自2012年下半年開始,鄧家發在澳門賭博(出境記錄顯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6日20多次出入澳門),寄希望賭博贏利緩解公司經營危機。鄧家發在偵查階段曾作過供述,其將方某的借款用于賭博,之后又改稱借款用于生產經營,賭博所用資金為公司貨款,在審查起訴階段也供述借來的錢用于企業經營,拿企業收來的貨款去賭博,錢輸了之后,又以企業經營為由向方某去借錢,形成惡性循環。
債主未被允許出庭作證,被告不服判罰提出上訴
一審宣判后,鄧家發提出上訴。在其辯護律師提交的上訴狀中提到,本案偵查機關紹興東浦派出所“主動”在工作中發現“被害人”方某被騙,在“被害人”方某一再澄清事實,明確表示其與鄧家發之間的每筆借貸均有借條為證,而公安機關僅以“被害人”的一份詢問筆錄作為證據,認為鄧家發構成詐騙。辯護律師認為,一審辯護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請“被害人”方某出庭作證的請求卻未獲準許,“被害人”才是最了解事實情況的人,有什么理由不允許“被害人”出庭作證呢?
陳新平律師說,在2013年以前,鄧家發所經營的夢珠針紡廠效益一直很好。2012年夢珠針紡廠產值1億多,上繳稅收150多萬元,運營周轉資金3千多萬元。2013年企業效益下滑,出現了虧損,但依然上繳稅收80多萬元。辯護律師認為,經營中的企業在虧損與贏利狀態經常性發生變化是市場經濟規律的正常表現,截至鄧家發被采取強制措施前,夢珠針紡廠尚在正常生產經營,鄧家發是具備償還債能力。
陳新平律師和鄧家人均證實,一審法院認定的鄧家發拖欠1100萬銀行貸款,在鄧家發被抓后家人已經連本帶息償還了700多萬,余款因為有人擔保,償還全部銀行貸款不會有問題。
原標題: 身家上億老板因詐騙獲刑13年 債主未報案警方“主動”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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