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電焊工包先生在工地做工時,不幸受傷,由于包先生并未與所在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一直不承認雙方有勞動關系,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近日終于成功告結。
工地做工不幸墜落,受傷嚴重
2011年6月1日,臨海市汛橋鎮人民政府與浙江某建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汛橋鎮便民服務中心建設工程發包給該公司。該公司員工林先生掛靠該公司,并擔任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因建設需要,林先生招用電焊工包先生到工地做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1年7月12日上午,包先生在鋼架結構的屋頂作業時不幸被高壓電擊傷墜落,被急送臺州醫院救治。經診斷,其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前額部及左足部電灼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右膝關節內側半月板撕裂,右膝關節內側副韌帶損傷。為此,林先生為其墊付了部分醫藥費。
所在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定的勞動關系
打了兩場官司,還是敗訴
為維護自身權益,2012年7月23日,包先生向臨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同年12月31日,仲裁委裁定浙江某建設有限公司與包先生之間勞動關系成立。
該公司不服裁定,向臨海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與包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與林先生之間名為掛靠實為轉包,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林先生,林先生招用包先生做工,故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浙江某建設有限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判決浙江某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包先生勞動關系成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宣判后,該公司仍然不服,上訴致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稱:包先生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能證明林先生聘用包先生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林先生暫付包先生部分醫藥費,是事故發生后,臨海市汛橋鎮人民政府要求林先生先借給包先生的,完全是出于同情、救人為先而墊付,并非事實上的支付醫療費,該付款的性質屬暫借。包先生在工地上被電擊傷是實,但其到工地上做什么,被電擊傷的原因不清。一審法院以包先生在本公司施工的工地受傷為由認定勞動關系成立顯然缺乏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臨海市人民法院(2013)臺臨民初字第45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本公司與包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拖了3年的勞動爭議糾紛案成功告結,受害人獲賠6.68萬元
2013年8月13日,包先生經臨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3年9月14日被臺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八級傷殘。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包先生申請調解的訴求,日前,經臨海市大洋街道人民調委會主持調解,浙江某建設有限公司與包先生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雙方終于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包先生自愿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該公司支付包先生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等工傷待遇66800元。致此,這起久拖3年的勞動爭議糾紛案終于成功告結。
原標題: 電焊工高空作業被電擊傷公司卻說雙方沒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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