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咨詢:今年7月底,我被一家保險公司辭退了,直至9月中旬,我才拿到解聘證明。此前,公司曾為我繳納過2年的失業保險。10月初,我申請失業保險金時,卻遭到了拒絕。勞動局窗口工作人員解釋,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限為60天,我來得太遲了。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臺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三項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關于失業登記的受理期限,《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明確規定,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被辭退后,王女士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失業登記,因此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此次未享受的待遇期限,將與重新就業、繳費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計算。
臺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醒,失業登記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第一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內,失業人員攜解聘證明、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2寸照片1張,前往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即可進行失業登記。(王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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