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撞壞的車現停在路橋大眾4S店,維修費用高達23萬元。
溫嶺林女士家中連遭變故,情緒極度低落,獨自開車外出,卻撞上路邊的樹,維修費用高達23萬元。結果,保險公司說她騙保,交警部門時隔兩個多月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造成車子沒法理賠——
律師:交警應出具證明,車主可持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
記者 章 韻 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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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溫嶺的林女士向本報維權記者投訴,她開車出了事故,修理費要23萬元左右。時隔兩個多月了,交警部門還是沒有給她出具責任認定書,導致車子沒法理賠。
“保險公司說當時駕駛這輛車的人不是我,說我故意騙保。交警部門說沒法證實這輛車子不是我開的,也沒法證實是我開的,所以就不出具責任認定書。”林女士說,“這如何是好?”
記者調查
家中連遭變故,情緒低落時獨自開車外出
林女士告訴記者,今年,她家里連遭變故,先是和丈夫離婚,一個人背了50多萬元的債務,帶著女兒回到娘家。后是親戚又出了事故,變成了植物人。
“我的這些債務基本上都是向這個親戚借的,現在正是親戚急用錢的時候,我每天都為籌錢煩惱。”林女士說,讓她更煩惱的是,她的前夫還時不時地將一張張幾千元的賬單送來。現在,由于女兒要上學,林女士要負責照顧女兒,也沒法找個工作掙錢。一茬接一茬的變故讓林女士心力交瘁。
9月15日晚8點多鐘,林女士的媽媽一直在林女士耳邊嘮叨,讓林女士很是心煩,愁上加愁,一氣之下,林女士拿了弟弟放在桌上的車鑰匙,開著弟弟的大眾途觀的車子出門了。
“我也不知道往哪個方向開,沒有目的地,只是沿著路一直往前開,開到一座橋頭的時候,就把車停在路邊,下車后坐在橋頭上發呆。當時,真的就想一下子從橋上跳下去,死了算了。”林女士說。
車子莫名撞上路邊的樹
維修費用要23萬元左右
林女士說,她獨自坐在橋頭到凌晨一點左右,期間,弟弟給她打了好幾個電話,她一直沒接。凌晨一點多,林女士怕弟弟擔心,便起身開車回家。“當晚,我一直是渾渾噩噩,開著開著,不知怎么的,車子一下子就撞上路邊的樹了。”林女士說,她趕緊打電話給弟弟,問了保險公司的電話,撥打過去請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
“這輛車子是在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大地保險的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之后,說車子撞得比較厲害,讓我打電話報警。”林女士說,后來,交警也來了。
隔天,車子被拉到路橋的浙江中浙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人員仔細檢查車子后說,車子的維修費用得要23萬元左右。
保險公司懷疑是騙保
交警部門時隔兩個多月未出具責任認定書
近日,記者陪同林女士來到浙江中浙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服務顧問王冕告訴記者,林女士的這輛事故車損傷算不上是最嚴重,只能算是中等。“車子的發動機并沒什么損傷,但由于車頭部位很多零部件是連在一起的,車子撞擊后,很多零部件一同損傷,都需更換。”王冕說,“那么多個零部件的價格加在一起就比較貴了,維修費大約23萬元左右。”
“維修費用很龐大,大地保險的工作人員說當晚這輛車子不是我開的,說我騙保,當著我的面讓交警好好查,但這輛車子就是我開的啊,路上有那么多的監控,都是可以調出來查的啊。”林女士說,“現在兩個多月過去了,交警部門依然沒有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導致我的車子沒法理賠。如果硬要說這輛車子當晚不是我開的,也要拿出證據啊。”
交警部門:
事故確實有很多疑點,但沒有證據證明當晚不是當事人開的車
隨后,記者又陪同林女士來到溫嶺交警大隊城區二中隊。城區二中隊中隊長應曉軍告訴記者,當晚事故發生后,林女士隔了一個小時左右才報警,而且,從事故現場來看,該事故確實存在很多疑點,比如駕駛座的位置、擋風玻璃上的裂痕等等。
“當晚做筆錄時,林女士對她的行車路徑、事故發生時的情況等都無法交代清楚,基本上是一問三不知,問她什么她都說不知道。此外,我們調查發現,該輛事故車當晚還在另一個區域出現過。”應曉軍說,“目前,我們沒有證據證明當晚這輛車是林女士開的,也不能證明這輛車不是林女士開的,因此,我們沒法出具責任認定書,只能出具事故證明。”
針對應中隊長的回復,林女士說,駕駛座位置靠后挪,是因為當時她的手機滑落下去,她把座位往后挪是撿手機的,但交警部門卻以這樣的空間距離認定這車不是她開的,太冤枉她了。“當晚,我心情極差,本就渾渾噩噩,不知道自己的行車路徑,而且我對路名本就不熟,我如何交代得清?”林女士說,“難道無法證明當晚這車不是我開的,也不能證明這車是我開的,這事就得無限期地拖延下去嗎?”
最后,林女士同意,她將再配合交警部門調查取證,盡可能地提供一些切實有效的證據。
成因無法查清的,交警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車主可持交通事故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
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出現意識混亂、前言不搭后語等現象是非常普遍的,此外,當事人在意識混亂的情況下接受詢問,答非所問甚至短暫失憶,記不清事故發生的過程都是非常正常的。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結合本事件,如果交警部門在勘察現場后能夠確定事故的成因的話,交警部門應當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確實無法查清,則應當出具交通事故證明。因此,在本事件當中,交警部門的答復是沒有問題的。
對于本事件,本律師認為,如果確實無法查清事故成因,那么車主在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持交通事故證明,向保險公司主張索賠的。理由:1.事故確實發生;2.有實際車損;3.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在理賠時只需提供證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損失程度等證據,沒有規定車主必須提供事故認定書(依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保險合同》當中有約定必須提供事故認定書,則該條款有效,但也可能存在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
最后,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車主騙保,那么保險公司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由公安部門查清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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