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到黃巖麥田婚紗攝影店拍完照后,丟了押金單
商家:協調時對方態度不好,才陷入僵局記者現場一再協調,商家最后同意退還200元押金
律師:商家以沒有押金單為由不予退還押金,沒有法律依據,也不合情理
黃巖引泉路上的麥田婚紗攝影店。
記者 章 韻 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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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黃巖的盧女士向本報維權記者反映,她在黃巖的麥田婚紗攝影店給兒子拍寫真,付了200元的押金。拍完付完錢后,押金單卻丟了,對方因此不肯退押金。
“我說寫張單子證明之前的押金單作廢,請對方退還我押金,但對方就是不肯,這不是明擺著坑人嗎?”
記者調查
理發店理發獲得兩張攝影店的活動券欣然前往拍照
盧女士告訴記者,6月份,她在黃巖的天使名剪理發時,她獲得了兩張黃巖引泉路上的麥田婚紗攝影店免費拍攝的活動券。原本就準備帶兒子到攝影店拍寫真的盧女士拿到兩張活動券之后,很是高興,隨即按照活動券上的要求在6月30日之前預訂拍照,并交了200元的押金。
8月3日,盧女士帶著兒子到麥田婚紗攝影店拍寫真。“我和兒子一起拍的,所以用了兩張活動券,除了活動贈送的禮品外,我又多選了15張照片入冊,每張是20元,我另外支付了300元。”盧女士說。
丟了押金單,商家不退押金
原本一切進行得都挺順利,可待到盧女士到麥田婚紗攝影領相冊時,卻丟了押金單,沒法退回押金。
“我到店里協商的時候,對方說只認押金單,不認人。”盧女士說,“我說那我寫張單子證明之前的押金單作廢,請對方把押金退還給我,對方還是不肯。”
盧女士認為,她丟了押金單,確實有過失,但店里也承認她之前交了200元的押金,卻不退還給她,這不等于明著坑人嗎?
現場協調一度陷入僵局,記者一再協調,商家同意退還200元押金
10月11日下午,記者陪同盧女士來到麥田婚紗攝影。對于盧女士退押金一事,該店工作人員表示,盧女士確實交了押金,但沒有押金單不能退押金。他也現場電話聯系了該店的老板周女士,得到的回復是:周女士在外出差,押金不予退還。
現場協調一度陷入僵局,在記者的一再要求下,才得到了周女士的電話號碼。隨后,記者現場電話聯系到周女士。“我們不否認盧女士交了200元的押金,因為不交押金的話,她也不可能在我們店里拍了照片。”周女士說,“當時交押金時,我們也一定提醒過顧客,讓顧客保存好押金單,憑押金單退押金。”
周女士表示,200元的押金,其實是一件小事,不至于鬧到這種地步,雙方都是可以協商的,但當天盧女士到店里退押金時,態度語氣不是很好,甚至撂了一些狠話,雙方才鬧僵的。“我們是商家,顧客是我們的上帝,但顧客的一些話,確實讓我們生氣。”周女士說。
在記者的一再協調下,最后,周女士同意退還盧女士200元的押金。“我一個星期后出差回來,到時我會通知盧女士來店里退押金的。”周女士說。
“押金單”丟失,并不能否定消費者交納押金的事實
押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種保證形式, “押金單”是消費者交納押金的憑證,與打款憑證類似。因此,押金單丟失并不能否定消費者交納押金的事實,就如丟失了銀行打款憑證,不能否定打款的事實一樣。
基于雙方建立的合同關系來判斷,消費者是在合同履行完畢后才主張退還押金的,因此,依據《合同法》等規定,消費者退還押金的要求合理合法,是在履行合同。而商家既然承認收取押金,又以沒有押金單為由拒絕退還押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不合情理的。
綜上,雙方在本事件的溝通過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礙和問題(比如商家的老板在外出差,沒有在現場,而現場的工作人員又不能作主。此外,通過電話聯系往往會存在意思表達不清的問題),所以才會發生如此不必要的紛爭。因此,建議商家在今后的經營當中,能夠多做變通,避免僵硬的條條框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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