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黃巖區人民法院對黃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周祥輝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周祥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黃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周祥輝利用擔任臺州市公安局黃巖分局城關派出所所長、黃巖分局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處理工程糾紛、追回賠償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18.2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周祥輝退繳了全部贓款。
黃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祥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周祥輝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索賄事實外,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已退繳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黃巖區人民法院依法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經黃巖區委批準,黃巖區紀委、區監委已決定給予周祥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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