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確保中央和省、市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項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有序推動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舉全市之力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應當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有序規范、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堅持黨建引領,采取各種管用有效措施,把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和個人防護有機結合起來,充分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切實增強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屬地責任、部門責任,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社區)等防護網絡,發揮“最多跑一次”機制作用,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防輸入、防傳播、防擴散,落實全市聯防聯控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等重點部位的綜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維護醫療、隔離秩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統一部署,落實各項措施,充分運用“大數據+網格化”手段,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有針對性采取防控舉措,做好本轄區內的防控工作。同時發揮社會綜合治理平臺優勢,強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務,加強疫情期間矛盾糾紛化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村居(社區)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提示和人員健康監測,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同時做好相關生活服務工作。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各項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管理,及時報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需要開展隔離醫學觀察、隔離治療人員的情況,不得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各類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做好集聚區(開發區、園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學習疫情防護知識和相關規定,做好自我防護,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個人應當減少外出活動,不組織、不參加聚會和集體活動,自覺抵制非法捕獵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行為。
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按照規定如實提供有關信息,服從、配合、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出現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時,應當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第一時間向居住地村居(社區)報告,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確保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與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有過密切接觸或者從疫情重點地區返(來)臺人員應當主動向居住地村居(社區)報告健康狀況,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集中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配合相關服務管理。
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加強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執法工作,應當加大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病人救治需要。
發改、經信、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港口、口岸查驗、住建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提供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防控工作中相關單位遇到的困難及時提供幫扶,有效解決相關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有關的慈善捐贈活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復生產,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叭怠惫ぷ?,及早謀劃制定健康診斷、交通組織等預案,強化屬地政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責任,在堅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全力穩企業穩經濟穩發展,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
八、本市充分發揮各類數字平臺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社保、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實事求是、公開透明、迅速及時向社會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緩報、瞞報、漏報、謊報。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開展輿論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與相鄰地市和縣(市、區)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十一、本市兩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公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和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并按照相關規定將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十三、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全市各級人大組織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全市各級人大代表應當自覺發揮緊密聯系人民群眾的優勢,引導全體市民增強法治意識,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發揮積極作用。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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