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臺州頻道11月28日訊(浙江在線通訊員 張興潮 林東盛)11月23日,溫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成功下達一起過失引起森林火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楊某作出罰款1千元的行政處罰,這是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以來溫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的首例此類案件。
2022年10月26日,溫嶺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接群眾報警,溫嶺市大溪鎮念母洋村象山上發生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后,經當地干部群眾和大溪森林消防隊奮力撲救,火災及時撲滅。經森林火災事故鑒定,此次火災過火面積2.56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初步調查后,溫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大溪中隊于11月2日立案調查。經立案調查發現,楊某從網上學到了掏馬蜂窩“絕招”,決定“一顯身手”,于10月26日當天,帶著打火機和殺蟲劑來到了大溪鎮念母洋村象山,發現了山坡上的一處馬蜂窩,于是打開殺蟲劑噴向馬蜂窩,隨后用打火機點燃了噴霧,把火噴向馬蜂窩。不料,在火燒蜂窩過程中起了風,火星被吹進了旁邊的樹林里,并引燃了雜草。
該局根據《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楊某在森林火災發生后及時報警且在現場撲救,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且未造成較大林木損失,遂對楊某處以1千元的罰款。
法條鏈接: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
第四十七條 過失引起森林火災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責令補種樹木;應當給予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依法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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