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在長三角地區知識產權發展與保護狀況新聞發布會上正式發布了《2020年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白皮書》。
2020年,浙江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積極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優化提升知識產權服務,“十三五”規劃制定的“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等11項約束性指標全部超額完成。
《白皮書》主要包括建設引領型知識產權強省、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能力和加強知識產權人才與文化建設等6個方面內容。
《白皮書》顯示,2020年:
? 浙江全年專利授權39.2萬件,數量和增幅均創歷史新高;
? 全省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達34.1件,新增PCT國際專利申請量4307件;
? 商標注冊登記56.6萬件,商標累計有效注冊量達到297.5萬件;
? 全年共登記作品著作權32590件;
? 全年完成技術交易總額1527.68億元;
?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達601.61億元;
? 全年專利行政執法辦案16519件,結案15989件,查處商標違法案件4006件,案值達7038.1萬元,罰沒金額9450.58萬元。
推動全省知識產權創造高質量發展,知識產權賦能產業升級成效顯著,為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市場機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領跑省提供了戰略性支撐。
2021年長三角知識產權新聞發布會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名義率先發布“2020年度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案例”。
案例包括多種知識產權類型,涉及全省對中外商標、專利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等內容,涵蓋自媒體平臺、高新技術、藥品、汽配等重點領域以及電商、海外貿易等關鍵環節,多方位展示了浙江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權違法行為等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
1
杭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犯“浙江衛視”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推薦理由】本案是全省查處的第一起利用多種互聯網自媒體平臺侵害商標權的案件。本案當事人利用互聯網自媒體平臺(抖音、微博、微信、騰訊、優酷視頻等)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此類侵權行為具有傳播快、隱蔽性強、危害大、取證難等特點。本案執法人員充分利用“互聯網+”執法思維,對涉網證據進行第一時間公證固定,對商標權保護領域的平臺治理具有示范效應。
2
惡意注冊“李文亮”商標系列案
【案情簡介】楊某芳系紹興市柯橋區某眼鏡商行的業主,于2020年2月13日聯系紹興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陳某剛,要求其代理在眼鏡類(國際分類第9類)上申請注冊文字商標“李文亮”。當天下午該代理公司就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申請,申請號為44059941,同時收取代理費人民幣600元整。紹興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陳某剛違法接受申請人楊某芳的委托,將“李文亮”醫生的姓名作為文字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商標注冊,其行為有背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公序良俗,且侵犯了他人的姓名在先權,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屬于惡意注冊商標的行為。2020年3月26日,紹興市局給予當事人紹興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陳某剛、楊某芳警告,分別罰款人民幣20000、10000、2000元。
【推薦理由】本案中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及商標申請人的行為侵害了李文亮烈士的姓名權,違背公序良俗。同時,本案還是全國市場監管系統首次依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對商標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
3
寧波鄞州“12·2”特大生產銷售假冒汽車渦輪增壓器案
【案情簡介】2020年10月,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根據轄區某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的舉報線索,在廣東多個汽配城內排摸調查,發現大量假冒該企業品牌的汽車渦輪汽車發動機產品,生產源頭均指向東北某市。12月13日,浙江省廳食藥環知偵查總隊指揮寧波、鄞州兩級公安機關共46名警力遠赴東北,與當地警方緊密協作,經48小時連續作戰,于12月15日成功對“12·2”特大制售假冒寧波企業汽車渦輪增壓案開展了集中收網行動。先后抓獲于某樂、趙某華、王某民等12名生產銷售假冒品牌渦輪增壓器犯罪嫌疑人,搗毀制售假犯罪窩點6處,查獲假冒數十個國內外知名品牌汽車渦輪增壓器成品、半成品件7887余件、各類假冒標識(貼)15843余個、各類假冒包材成品3170余件,涉案犯罪金額高達4100余萬,成功實現對源頭制假犯罪活動全鏈打擊的行動目標。
【推薦理由】寧波公安機關對源頭制假犯罪活動的強力高效打擊,不但有力維護了受害企業權益,更為本地制造業增添了強大信心。
4
義烏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侵犯卸甲鋁箔(卸甲油貼)外觀設計專利案
【案情簡介】2020年9月,請求人涿州皓原箔業有限公司就其“卸甲鋁箔(卸甲油貼)”專利(專利號:201230405653.X)與被請求人義烏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義烏市知識產權局進行申訴。
經審理,義烏局認為: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有效,請求人提交的侵權證據真實有效,被請求人對銷售卸甲錫紙的行為并無異議,被請求人所銷售的卸甲錫紙,整體視覺效果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基本一致,沒有明顯差異,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定”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其銷售行為構成侵權。
2020年11月,義烏局發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書》,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權產品,并立即斷開互聯網產品鏈接。義烏局在作出行政裁決決定后,征得雙方同意組織展了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工作。在雙方陳述的事實基礎上,義烏局充分釋法析法,糾紛調解成功,雙方達成一致:被請求人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被請求人書面道歉并網絡公示,被請求人如實提供侵權產品的進貨渠道信息,被請求人賠付人民幣100000元。
【推薦理由】本案體現出了基層積極發揮行政裁決“分流閥”作用,采用“先裁后調”的方式,有效破解了知識產權侵權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難題。
5
麗水龍泉“8·14”銷售假冒品牌服飾案
【案情簡介】2020年8月,麗水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投訴線索依法開展網絡排查,發現某微店銷售的THOM BROWNE(瑭姆步朗)、CHROME HEARTS(克羅心)等品牌服飾涉嫌侵權假冒。
經查,自2018年以來,以犯罪嫌疑人朱某品為首的犯罪團伙,通過購買多個知名品牌正品服裝進行仿制生產的方式大肆生產,后采用直播的形式吸引消費者關注并引流至其開設的網店、微信群,引導購買,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9月16日,麗水、龍泉兩級公安機關出動警力80余人,在杭州、紹興等地開展集中抓捕行動,共抓獲制假售假犯罪嫌疑人18名,搗毀制假窩點2處、生產線2條、經營窩點2處、倉庫1處,現場查扣假冒十余個國際知名品牌的服飾2.3萬余件,涉案金額1億余元,成功摧毀了以朱某品為首的具備生產、批發和銷售完整產業鏈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團伙。
【推薦理由】本案是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機關合作的首起全鏈條打擊的利用直播帶貨模式假冒商品犯罪案件。本案對作為新興業態的直播帶貨平臺的監管具有典型意義。
6
侵犯“Pfizer(圖形)”商標權藥品案
【案情簡介】2020年7月7日,杭州海關下屬的義烏海關查驗關員在一裝有31種、近1200箱貨物的集裝箱底部查獲標有“Pfizer(圖形)”商標的藥品包裝盒、藥品說明書,懷疑很可能存在將藥品、說明書、包裝盒分裝藏匿出口的情況。經徹底掏箱查驗,查驗關員在集裝箱的前、中、后端底部找出全部66箱侵權貨物,共計有“Pfizer(圖形)”商標的藥品膠囊69.02萬顆、藥品說明書7.14萬張、藥品包裝盒9.6萬個,貨值價值人民幣201690元,為近三年來全國海關查獲的最大一起侵權假冒藥品案件。
經“Pfizer(圖形)”商標權利人輝瑞產品有限公司確認,該批藥品膠囊、藥品說明書、藥品包裝盒均為侵權產品。義烏海關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沒收涉案藥品、說明書及包裝盒,并處罰款人民幣30260元。
【推薦理由】本案為近三年來全國海關查獲的最大一起侵權假冒藥品案,是杭州海關依托風險分析精準打擊出口侵權醫藥物資違法行為的有效成果,是海關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口岸營商環境的生動實踐。
7
徐某侵害浙江飛越機電有限公司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到浙江飛越機電有限公司上班,擔任該公司的電子研發部電子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了“真空泵用無刷直流電機控制系統”和“直流無刷回收機系統”相關技術資料。2018的9月23日,徐某從公司離職。
從2019年年初開始,徐某利用其在淘寶網開設的兩家網店銷售“直流無刷電機控制器FOC矢量帶PFC電路90V-265V全壓TMS320F28027”“STM8S903直流無刷電機BLDC控制器220V水泵提供全套方案程序源碼”技術,而上述兩種技術均來自于徐某在浙江飛越機電有限公司上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真空泵用無刷直流電機控制系統”和“直流無刷回收機系統”技術,徐某共銷售獲利17650元。
2020年10月23日,臺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依法對徐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7650元,處罰款50000元。
【推薦理由】商業秘密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和痛點。企業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需求強烈,但往往認定難、取證難、查處難。本案的辦理,對于妥處商業秘密案件具有較強的借鑒作用。
8
世界貿易中心協會有限公司與臺州世界貿易中心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臺州世貿公司在臺州建造、運營臺州世界貿易中心大樓,在樓宇內外使用 “WTC”“臺州世界貿易中心”“一座城市只有一個世貿中心”等標識和字樣。世貿中心協會認為臺州世貿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遂訴至寧波中院,請求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300萬元。
寧波中院一審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因服務類別不同而不構成商標侵權。但臺州世貿公司擅自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世界貿易中心”字樣以及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200萬元。
浙江高院二審認為:涉案商標在第41類會展等服務上具有很高知名度,應獲得較強力度的保護。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存在較大關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標準,應認定構成類似。因此,臺州世貿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共同賠償300萬元。
【推薦理由】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全額支持權利人訴訟請求的典型案例,體現了對高知名度商標給予相應強保護的價值導向,樹立了平等保護的良好國際司法形象,營造了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9
吳某、朱某強等5人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推薦理由】
10
徐某等人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2020年6月20日,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南潯區部分餐飲店和副食店出現大量假冒“牛欄山”白酒(42度,500ml)。南潯區市場監管局第一時間啟動行刑銜接機制,組建專案組,與公安部門充分合作初步掌握了以徐某為首的售假團伙。該團伙自2019年起采取面包車送貨上門的方式往小餐飲店、副食店推銷假冒的“牛欄山”陳釀白酒(42度,500ml),作案范圍覆蓋湖州、嘉興、杭州以及江蘇蘇州等地,違法時間長、覆蓋面廣,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2020年9月初,專案組在河北、浙江兩地同時收網,最終抓獲以苑某為首的制假窩點和以徐某為首的二級經銷商團伙成員,截至目前共計抓獲犯罪嫌疑人25名,查扣涉案物品貨值達人民幣100余萬元,涉案貨值超人民幣1500萬元,成功摧毀一條從河北保定到浙江湖州等地的制假售假鏈條。
【推薦理由】本案是行刑銜接機制的成功典型,對行刑銜接機制的運行與發展具有指導意義:形成了由市場監管部門摸排線索,由公安機關重點突破的運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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