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州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職工療休養政策的通知》,鼓勵在臺州市全域療休養提高經費標準,允許攜家屬共同療休養……
根據《關于調整職工療休養政策的通知》(浙總工發〔2020〕46號)《關于做好2021年全省職工療休養工作的通知》(浙總工辦發〔2021〕10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提升職工的獲得感,充分發揮職工療休養活動在全力服務臺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的積極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完善臺州市職工療休養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01提高療休養經費標準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療休養按3000元/人·年標準執行,在單位行政福利費中列支。在臺州市域內開展療休養的,各單位可從歷年福利費結余中列支不超過300元/人的標準,用于療休養消費。國有企業療休養標準參照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執行,費用根據財務規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其他企業單位職工療休養費用標準由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02合理確定療休養目的地
在疫情防控許可前提下,可按照規定到長三角(滬蘇浙皖)區域及鄰近省份(江西、福建)、臺州市對口支援(幫扶、合作)地區開展職工療休養活動,各單位年度組織跨省療休養人數不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3;積極與省內各地開展療休養協作;優先選擇臺州市域內的風景名勝區(紅色景點)、農家樂(民宿)、職工療休養基地(推薦點)等,鼓勵各縣(市、區)開展療休養結對、互送活動,各單位年度組織市域內療休養人數不少于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3。
03明確療休養對象
優先考慮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各類先進模范人物,照顧因工負傷和即將退休的職工。允許攜家屬共同療休養,其家人不屬療休養范圍的,在經本單位工會批準后,可通過商業方式參加,費用自理;屬療休養范圍的,經家屬和本人雙方單位工會批準后,隨另一方單位參加療休養,費用回原單位按標準報銷,相關單位應予支持。
04規范療休養組織
職工療休養活動由基層單位工會組織實施,堅持集體組織、 統一安排的原則,把握好療休養時間不超過5天(含在途時間)的規定,跨省療休養時間因交通原因經單位同意后可視情延長在途時間,且原則上不占用工作時間、不得補休。在臺州市域內可以分時段,但時段不超過兩段,多點多地跨縣域靈活開展活動。單位工會或承辦單位應為參加療休養活動職工購買不少于100萬元的人身意外險,費用在療休養費中列支。
05加強療休養管理
2021年度全市職工療休養原則上全部通過“臺州市職工療休養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實行網上報備,報備記錄作為療休養財務報銷的重要依據。
06重申療休養紀律
加強對承辦單位的監督和指導,嚴禁虛開發票套取療休養經費;嚴禁冒名頂替參加療休養活動,不得將療休養經費以現金、實物、消費券、購物卡等形式發放給個人,嚴禁以療休養為名虛開發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現金等弄虛作假行為。同時,要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要求,確保療休養活動順利開展。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職工療休養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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