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臺州頻道1月26日訊(浙江在線通訊員 項伊麗 吳雄宇)撤桶并點之后該怎么做?其實,就是換個“姿勢”扔垃圾!讓隨手扔,變隨手分!
以下錯誤示范,請說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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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會怎樣?
根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1年5月1日開始實施)
第二十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拋灑、傾倒、堆放或者焚燒。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單位、個人未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亂扔,這事物業能管嗎?
根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1年5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三十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區制度,各類責任區的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物業能管哪些?物業不管有責任嗎?
根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1年5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容器;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
(五)對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勸導,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混收混運有人監管嗎?
根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1年5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識的密閉化車輛、船舶;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或者將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撤桶并點,定時定點,分類收集,定時投放,養成習慣,杜絕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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