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椒江東海大道與白云山南路交叉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結果與陳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10月21日,臺州公安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作出認定:
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敝幎?,其駕駛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陳某無責任。
意味著,電動共享單車駕駛人李某除了要自己承擔醫療費,還要賠償對方的修車費。
交警溫馨提示
無論是機動車或是非機動車,只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才是真正的對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負責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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