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臺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獲悉,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眾辦事,自今日起,臺州市民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將嚴格根據相關合同記載的信息進行登記,并標注產權共有方式,不再審查申請人婚姻狀況。
那么,今后哪些情況不用提供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自6月1日起,自然人因買賣、互換、贈與、分割、合并、建造、變更、抵押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再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
按照新規,在辦理相關業務時,登記部門工作人員會對申報人進行詢問,并以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如合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等材料為依據,當事人無需再提供婚姻狀況材料。
不過,涉及未經公證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加減名”或共有份額變化的轉移登記、離婚轉移登記等情形除外,針對以上情形,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仍需審查婚姻關系。
“搭”上婚姻關系,不動產登記顯得尤為復雜。有些市民擔心,不動產登記不再審查婚姻狀況后,是否會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買房,然后偷偷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況?今后又該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該負責人提醒,不動產登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必須嚴肅。若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申報不實、隱瞞共有狀況導致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依法查詢另一方名下不動產登記情況,利益受損害方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的財產份額按意愿自由分配,可以歸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如果登記簿記載的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之后夫妻二人認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雙方只需攜帶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等材料共同申請登記即可。
若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加名”共識,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異議,或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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