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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合格口罩、哄抬價格!臺州這些店被查了
2020年02月05日 來源: 臺州市場監督

  為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臺州市市場監管系統全力以赴,組織力量,加強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市場的價格及不正當行為監管,重拳出擊,堅決亮劍,從快從嚴查處了一批哄抬價格、虛假宣傳、銷售不合格口罩、未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截至2月3日,全市系統共出動價格監管檢查人員6301人次,檢查經營戶7821家,接到投訴舉報281件,立案46件,發放提醒告誡書數7121余家、現場填寫公開承諾數1310余份。現公開曝光一批10件典型案件,請廣大經營者引以為戒,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加強自律,嚴格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案例1:仁安醫藥椒江六聯分店

  哄抬價格案

  1月27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臺州市仁安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椒江六聯分店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1月27日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量激增之機,將進貨價為1.5元-1.8元/包、零售標價5元/包的“米篩浪”一次性口罩(十只裝),以18元-25元/包不等的價格在其經營場所對外銷售。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已對此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路橋金清江林藥店

  哄抬價格案

  1月27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該區金清江林藥店進行檢查。經檢,當事人在賬外以25元/只銷售KN95口罩100只,稱以進價22元/只從椒江求恩藥房購進,但無法提供合法憑據。經向該口罩的生產企業了解,疫情前口罩出廠價2.5元/只,市場合理零售價4~5元,疫情發生之后出廠價不高于5元/只,市場零售價格處于10元~12元。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來源,以遠高于市場價格銷售口罩,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路橋區市場監管局現已對此行為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臨海市泰隆藥店

  哄抬價格案

  1月27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臨海市泰隆藥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將其于1月24日購進的同一批醫用口罩的銷售價格從1月26日上午的30元/包漲到1月26日下午的40元/包,且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十三條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已對此行為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4:仁安醫藥臨海匯豐北路分店

  哄抬價格案

  1月29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臺州市仁安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臨海匯豐北路分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1月26日銷售了16個N95口罩,銷售價格為25元/個,而其進貨價格為9元/個,且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十三條規定,構成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已對此行為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仙居縣利華五金電器門市部

  哄抬價格案

  1月27日,仙居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該縣利華五金電器門市部銷售口罩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購進來路不明的“三無”口罩700只,冒充N95口罩進行銷售,售價35元/只(同款口罩在電商平臺售1.5元/只)。另外,當事人趁疫情期間口罩需求激增之機,將庫存的原本銷售2.5-3元/只的勞保防塵口罩等漲價到5元/只銷售。上述口罩全部不是醫用級別,涉案口罩已全部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仙居縣市場監管局已對此行為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6:黃巖臺州市保濟新有限公司上輦店

  虛假宣傳案

  1月28日,黃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臺州市保濟新有限公司上輦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店堂張貼廣告宣傳紙,宣稱板藍根有抗病毒功能,將保健食品維生素C果維康宣傳為預防流感必備,提高人體免疫力,起到防病治病的作用。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和《反不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黃巖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此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7:臨海市謝里王藥店有限公司

  商標侵權、哄抬價格及未明碼標價案

  1月30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臨海市謝里王藥店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1月25日以1元/只的價格購進涉嫌假冒的飄安牌口罩2000只,以進價3元/只購進勁松牌防塵口罩2000只,以售價1.5元/只售出飄安口罩360只,以售價7.5元/只售出勁松防塵口罩150只,且都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及《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已對此行為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8:玉環市天康大藥房

  銷售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案

  1月29日,玉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玉環市天康大藥房進行檢查。經查,在當事人的醫療器械專柜內發現109只“小獅子瑞恩”口罩,現場未見明碼標價標識或價格牌,口罩外包裝僅標識“U.S.A小獅子瑞恩”、“PM 2.5防霧霾口罩”等字樣,未見廠名、廠址。當事人無法提供相應進貨票據、銷售票據。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銷售無廠名廠址的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行為。玉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了現場發現的109只口罩,并對該行為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9:天臺縣海燕超市

  銷售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案

  1月30日,天臺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對天臺縣海燕超市經營的口罩進行檢查。經查,在當事人現場發現一款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合格證及其他信息的白色口罩44個,另現場未標明銷售價格且無進貨票據。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銷售無廠名廠址的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行為。天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了現場發現的44個口罩,并對該行為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0:仙居縣文平百貨店

  銷售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案

  1月26日,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位于城北西路532號的仙居縣文平百貨店(義烏小商品直銷)進行檢查。經查,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發現一箱口罩,該口罩外包裝無任何標簽無廠名廠址,并且未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于1月24日以0.55元/只的價格購進該款口罩5000只,截止檢查之日已售3250只,售價1元、1.5元、2元、2.5元不等。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銷售無廠名廠址的不合格口罩及未明碼標價行為。仙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扣押了現場發現的口罩,并對該行為立案調查,將于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浙江新聞+】

  相關法律規定

  《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標簽: 口罩;市場監管;標價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夏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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