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浙江省醫保局、省藥監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間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2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在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時實行登記報告制度,通過發揮全省零售藥店網絡覆蓋優勢和早期監測作用,實施全面排查和精準摸排,有效控制感染源,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一是充分發揮零售藥店一線工作人員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傳工作,積極向購藥人員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引導群眾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勸導患者及時就診,并做好場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護工作。
二是規定所有零售藥店對購買發熱、咳嗽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溫測量,做好信息登記,并實行日報制度。
三是要求各地醫療保障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零售藥店的指導和監督,對不按規定執行的,及時責令改正,并與年度醫保定點藥店考核和零售藥店信用等級評定直接掛鉤。
四是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市場監管局要落實專人負責,每日將摸排情況報送當地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為防控工作提供決策參考。
通過采取這幾項措施,將有利于各地全面摸排院外發熱患者的基本情況,及時發現發熱、咳嗽患者,有效督促其合理就醫,防止漏診、瞞報,控制疫情的擴散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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