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新型產業用地管理試點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正式印發,其中明確新型產業用地全面實施“標準地”出讓,實行“先租賃后出讓”或彈性年期出讓。
設立新型用地類型(M0)
《實施意見》明確在城市用地分類“工業用地(M)”大類下,增設“新型產業用地(M0)”中類,以區別于普通工業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表述為“工業用地(M0)”。
所謂新型產業用地(M0)是指符合臺州灣集聚區(高新區、綠心)新型產業目錄,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無污染、無安全隱患,用于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等具有顯著創新特征的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的小型商業、餐飲等用地。
《實施意見》適用于臺州灣集聚區(高新區、綠心)范圍內的新型產業用地。其中,區塊一位于中央創新區,范圍東至二條河(椒金線),南至現代大道,西至東環大道,北至市府大道;區塊二位于東部新區,范圍東至臺州灣大道,南至青龍浦路,西至九塘壩、十塘壩,北至心海路。
根據《實施意見》,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容積率不低于2.0,不超過4.0;建筑密度不超過50%,綠地率不低于10%,且需同時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產業用房計容建筑面積不得低于項目總計容建筑面積的85%。
新型產業用地全面實施“標準地”出讓
新型產業用地全面實施“標準地”出讓,實行“先租賃后出讓”或彈性年期出讓,按工業用地出讓有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其中實行“先租賃后出讓”的,由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先簽訂期限一般為6年的國有建設用地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土地租賃合同);由臺州灣集聚區(高新區、綠心)管委會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投資建設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和投資建設合同應當約定土地租賃期內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每年租金按不低于出讓年期50年地價的2%確定,一次性收取,辦理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實行彈性年期出讓的,在公開出讓新型產業用地時,可約定競買人競得50年土地使用權后,可選擇20、30或50年任一種年限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地價款按成交價結合相應系數計算確定。各年限地價對應50年地價系數分別為:20年0.5,30年0.6。
根據新型產業用地特征,建立新型產業用地差別化地價管理制度,新型產業用地出讓起始價按工業用地評估價的1.8倍修正后評估確定。
在新型產業用地產權管理方面,對已通過達產竣工驗收并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和保持新型產業用地性質不變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和投資建設合同約定轉讓情形的,可將新型產業用地整體轉讓,或將新型產業用地中的產業用房進行分割轉讓。產業用房分割轉讓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產業用房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最小分割單元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配套用房須整體持有,不得分割。
申請新型產業用地有條件
《實施意見》明確產業準入條件設置堅持公平、公正原則。臺州灣集聚區(高新區、綠心)管委會應會同市發展改革、經信、科技、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工業用地“標準地”各項要求,明確新型產業準入條件。
準入條件包括企業科技研發實力情況、項目投資情況和臺州灣集聚區(高新區、綠心)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其中,項目投資情況包括產業類型、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單位面積稅收指標、能耗控制指標、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畝均增加值、全員勞動生產率和R&D支出比等,各項指標不得低于臺州灣集聚區(高新區、綠心)總部類、生產性服務業、研發類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地”控制指標要求,其中,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低于500萬元/畝,單位面積稅收不低于40萬元/畝,畝均增加值指標要求具體由臺州灣集聚區(高新區、綠心)管委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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