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買套房子不容易,然而,有房就很好過嗎?如果碰到讓人糟心的物業,那真是一言難盡啊!
平日里,我們收到的關于“物業”的爆料,比比皆是:
比如小區汽車玻璃被砸、查監控時才發現小區攝像頭就是擺設,比如小區路面、雨污管等配套損壞許久,物業遲遲不來修繕,比如保潔員將收來的垃圾堆樓道,等小區著火才發現物業根本沒管理過......
新法規公布一年了,具體內容你都了解嗎?某些物業不作為、亂作為終于有治了。
其中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個條款的修改,刪除1個條文,刪去的條文為第五十九條,新增關于物業費調整和小區公共部位廣告等規定。
那么,這次修改和廢止的《物業管理條例》哪些和我們的生活關系比較大?
以下8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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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繳;
3、對于物業公司要求繳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繳納范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
4、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繳,但要有有力的證據,并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繳;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繳。
7、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繳。
以上情形的,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不繳物業費,要是有如下情況,物業或許還得給我們倒找錢呢!
遇到這種情況,物業可能還得給咱“倒找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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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新增規定,對于在小區中的公共部位進行廣告經營等活動,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擅自設置或者擅自允許他人設置營業攤點。另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泄露業主信息,不得對業主進行騷擾、恐嚇、打擊報復或者采取暴力行為。
你每天下班回小區有沒有發現類似的廣告,它可能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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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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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是這樣的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有關規定,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因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廣告收益歸!業!主!共!有!
看到這,就有人質疑,這筆錢我能要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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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杭有小區給業主發了1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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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成都也有小區給業主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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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的小區業主把物業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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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中級人民法院判例
沈陽某物業公司在沈陽某小區的樓道、大堂、電梯內等公共區域,刊登了大量廣告,廣告主先后支付給物業公司26萬余元。
小區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廣告,收取廣告費并私自占有使用,違反《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則稱,從2004年經過政府批復和招投標備案取得該區域的經營權,運營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區的物業費只有每平方米1元,B區每平方米1.5元。物業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一直虧損運營。這筆錢款已用來補充物業費收入嚴重不足部分。
雖然物業公司解釋了很多,但最終,法院依法判決26萬元廣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
所以,你懂了吧~其實這些錢應該歸業主所有,都別忙著羨慕人家了,心存疑慮的,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區的物業,問問清楚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希望物業公司盡責盡力,業主也要多份理解,讓家園越來越好才是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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