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2019年3月29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在溫嶺市檢察院的指導下,與一起超標排放含重金屬廢水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賠償義務人開展磋商,達成81750元的和解協議。這是繼2018年11月27日之后,溫嶺又一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
案情回顧
2018年6月4日,原溫嶺市環境保護局檢查時發現,溫嶺市城西街道下岙村一家熱處理加工廠,將金屬工具熱處理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通過水泵直接排放到加工點外的雨水井內,流至外環境造成環境污染。經采樣監測,該加工點外西南角雨水井水質中六價鉻的濃度嚴重超標,排放口附近土壤銅、鋅、總鉻等重金屬含量也嚴重超標。
隨后,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溫嶺分局在溫嶺市檢察院的指導下,主動行使生態環境損害索賠權利,與賠償義務人馮某、陳某和吳某積極主動開展磋商;并向賠償義務人進行了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講解,提高了賠償義務人的環保意識。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當日就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匯入指定賬戶,并將現場清洗槽及托盤內殘留的廢液、污泥、排污口附近水溝底泥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妥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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