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臺州頻道3月15日訊(浙江在線記者 夏逸凡)今天(3月15日)上午,臺州市召開“放心消費在臺州“3·15新聞發布會,向公眾介紹了2018年度臺州市放心消費有關工作成果,并公布了一批2018年度典型案例。
臺州市市監局副局長許取龍發布2018年度典型案例
2018年,臺州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共立案查處案件5549件,罰沒款1.23億元,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刑事案件216件。
此次,臺州市市監局挑選出了24起2018年度最具有典型性的違法案件,來看看有哪些案例吧。
一、食品領域
1.章某波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假冒降糖類保健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黃巖區公安局經過半年多的艱苦作戰,通過層層追溯,輾轉安徽、河南、山東、江蘇等9個省份,破獲了一件特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假冒降糖類保健食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3人,搗毀生產窩點2個,銷售窩點3個、倉庫5個,查獲包裝機、封口機等設備3臺,包裝材料127箱,生產原料格列本脲藥片等32箱及大量的化學藥品空瓶、黃芪粉末1450公斤,非法添加降糖藥品成分、假冒保健食品成品10萬余盒,總案值16億余元。該案源于章某波在臺州市黃巖區開辦的淘寶網店銷售涉假冒保健食品“基因口服胰島素Ⅱ代”,經深挖追溯,查獲了李某從藥品經營企業套購格列本脲等藥品、打成粉末摻入淀粉銷售給劉某等人,劉某委托他人制成膠囊,組織李某等人包裝,成品為“基因口服胰島素Ⅱ代”、“糖必平”、“化糖通脈”、“苦瓜養胰素”等,均為標有“國食健字”文號的假冒保健食品,銷售給朱某、楊某等人,再經層層銷售給周某、周某銷售給章某波等人。該案成功摧毀從原料購銷到網店銷售全環節的犯罪鏈條。2018年10月,黃巖區人民法院對章某波等11人作出刑事判決,分別被判處七個月至六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添加化學藥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降糖類保健食品不是藥品,不具有治療效果,改善病癥緩慢,而非法添加格列本脲、鹽酸苯乙雙胍等化學藥品后,雖降糖效果明顯,但因包裝標簽、說明書未明示含有藥品成分,消費者不能預防藥品產生的副作用,并且,非法生產的該產品中含有的藥品極不均勻,消費者若過量攝入藥品或致低血糖、腎功能損害,甚至導致死亡等嚴重后果。患病應到正規醫療機構就診,消費者不要輕信速效治病的食品或者其他保健品,尤其是食用后產生身體不適的要立即停用。
2.李某、吳某、項某等人生產、銷售超限量食品添加劑的醬腌菜案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了5起銷售食品添加劑超限量的腌白咸菜案件,經檢測按二氧化硫計均超過國家標準。其中李某、符某娟等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移送天臺縣公安局辦理,4人被刑事立案偵查。
2018年6月,臺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相關線索,對吳某位于路橋區金清鎮新中村的醬腌菜小作坊開展檢查,現場的白咸菜經抽樣檢測,以二氧化硫計含量分別為2.70g/kg和3.55g/kg,嚴重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2760-2014中腌漬的蔬菜二氧化硫限量0.1g/kg的標準。經查,吳某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長期防腐保存的效果超量添加焦亞硫酸鈉,其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該案移送公安立案偵查,吳某等2名涉案人員被采取刑事措施。
2018年12月,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制售醬腌菜的經營戶多次組織監督抽檢。根據檢驗結果,該局共立案查處16起涉嫌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醬腌菜案件,部分批次醬腌菜中二氧化硫、苯甲酸或糖精鈉等含量超出標準數倍之多。項某、馮某和黃某因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受移送后臨海市公安局對上述3人予以立案調查。其他尚未涉嫌構成犯罪的當事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案。消費者在選購醬腌菜應注意以下兩點:1、選擇在正規市場選購產品。挑選時應注意合格的產品具有醬腌菜固有的色香味,無異味、雜質和霉變現象。2、建議購買預包裝的醬腌菜產品,避免產品在運輸和銷售時受到二次污染。
3.黃巖某母嬰生活館、仙居某公司、謝某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食品等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19日,臺州市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臺州市黃巖懿淇母嬰生活館,發現其經營的進口商品均無中文標簽,其中預包裝食品及保健食品53種、藥品12種、醫療器械4種、化妝品7種。上述12種藥品并依法進口,認定為“按假藥論處”,2018年2月28日,案件移送黃巖區公安分局處理,6月4日當事人被黃巖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8年10月25日,黃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過食品安全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對當事人對于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食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作出行政處罰。
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在仙居某公司,發現當事人所銷售的100種食品和110種化妝品外包裝無簡體中文標簽或標簽標注不規范,當事人不能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渠道及產品合格證明。2018年4月20日,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960件、沒收違法所得76031元、罰款473418元。
2018年6月,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謝某經營的超市,發現當事人商品貨架上擺放的29包火雞面為韓文標識,外包裝無任何中文標識。經查,該批火雞面系當事人于2018年4月從吉林省通化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數量40包,已售出11包,獲利15.4元,貨值金額280元。2018年7月,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火雞面29包、沒收違法所得15.4元、罰款20000元。
案情警示:
本系列案是典型的銷售無中文標簽(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案件,也有典型的微商代購海外商品違法銷售行為。消費者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進口商品,會產生極大的危害。微商在經營相關進口商品時,需要準備相關證明,否則將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消費者除自己有能力承擔電商代購無中文說明產品的使用安全與質量責任外,應拒絕購買無中文標識或感覺標識不規范的產品。
4.蘇某等人未經許可從事乳制品生產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輿情,稱玉環市內某早餐店出售的新鮮乳乳制品“新城牛奶”為“問題奶”,因玉環地區不存在新鮮乳乳制品生產企業或鮮奶吧,該局迅速成立專案組徹查。經調動社會力量協助調查,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蘇某、胡某、卓某未經許可從事乳制品生產,案值6200元。2018年8月至11月期間,玉環市市場監管局對涉案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作出行政處罰,共計罰沒款167100元。同時,該局查清奶源原來與椒江三甲某農場并通過公共交通工具運輸,該局將線索告知相關部門,并與玉汽集團達成協議:停止椒江、路橋方面液體商品托運業務。為積極推進信用監管,該局將上述違法情況抄告中國人民銀行。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案件。近些年,部分商家炒作“新鮮、有機”食品概念。有個別商戶甚至在家用衛生間內清洗回收的牛奶玻璃瓶,無法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根據法律要求,對于乳制品違法行為應予抄告中國人民銀行納入征信系統。
5.李某等人非法銷售、使用廢棄油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21日,臺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螺洋街道向北屋菜場門口李某的早餐店進行檢查,發現李某把炸油條用過的廢棄油過濾放置在鋁桶中,通過調查,李某供述自己將炸油條使用后的廢棄油過濾后賣給麻辣燙攤販朱某熬制辣椒油用。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同路橋區公安分局聯系協助調查,當天下午在朱某的暫住地址螺洋街道后鄭村查獲2桶10L廢油。朱某交代其將從李某處買到的廢油交由妻子張某熬制成辣椒油,在麻辣燙中使用。當晚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路橋區公安分局,李某等3名涉案人員被采取刑事措施。
上述案件查處后,路橋區市場監管局部署轄區內拓展檢查,又查獲了2件同類案件,并依法移送公關機關處理。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銷售、使用地溝油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本案同以往使用泔水、廢棄油脂煉制“地溝油”行為不同的是,原料獲得更加容易,操作手段更為簡單,作案手法更加隱蔽,只要將炸制食品的廢棄油簡單過濾就可反復循環使用,可能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6.陳某生產經營在食品中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7日,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玉環市公安局,開展查處非法添加罌粟類食品專項行動,在玉環大麥嶼某鹵味品店內查獲一批添加有罌粟產品的鹵制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后被退回作行政處理。經查,當事人陳某從2018年5月10日開始向鹵制熟食的湯底內添加罌粟殼原料,直至被查獲時,銷售貨值共計11600元。
2018年12月21日,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1600元、罰款250000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案。罌粟殼是我國明文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質,食用后可能危及人體健康,長期食用更可能致人成癮。
7.美團外賣平臺未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者許可證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接到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線索,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即美團外賣平臺)涉嫌未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查,2017年7月28日,當事人與阮某簽訂《美團外賣服務合同》,阮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當事人提供了其他商家的相關資質文件。當事人未對阮某提供的經營資質真實性進行審查,即允許其在“美團外賣”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上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2018年4月1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被處以罰款人民幣9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未審查入網經營者許可證案。近年來,網絡訂餐倍受市民追捧,網上食品安全監管面臨巨大考驗,加上部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為了在本地外賣市場占據一席之地,快速擴展業務,對入網經營者相關資質審查流于形式,網絡食品經營亂象頻生,進而導致網上訂餐“高大上”,線下送餐“臟亂差”的“兩張皮”現象,經濟開發區分局加強地區協作,重拳出擊,通過以案促管的方式,嚴格督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落實主體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
8.方某某、邢某某生產、銷售假藥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19日,玉環市市場監督局發現邢某某在其食品經營場所銷售的“養胃神液”,宣傳對胃痛、痔瘡、急性腸炎、急性肚痛、解酒、厭食等6小類疾病具有治療效果,按其功效宣傳、用法用量等判定,涉嫌為假藥。該局于當日立案調查,后將案件移送玉環市公安局,兩局成立專案組聯合追溯偵查。4月24日,專案組會同臨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方某某位于臨海市杜橋鎮小田村的生產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生產場所、實驗室、貨單、宣傳冊等證據材料,查獲成品6箱、原液18.9L瓶裝百余瓶,包裝物30余袋,產品銷往浙江、上海、北京等多個省市區,現方某某、邢某某已被取保候審,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銷售按假藥論處的假藥案。近些年,隨著“養生食補”市場的發展,人們盲目迷信“食療”的作用。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已注冊“專利藥”的名義,以“民間醫藥”為幌子對外銷售。該產品未經臨床檢驗、現場生產環境簡陋,產品的質量無法得到保證。
9.臺州天大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銷售假藥案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臺州天大皮膚病醫院有限公司,監督抽檢中藥飲片“木通”,標示亳州市佰世信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經檢驗,該批“木通”性狀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中國藥典》的規定,實際為川木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為假藥。經查,當事人天大皮膚病醫院購進該批藥品4公斤,購進金額64元,系從標示的生產企業購進,但經比對生產企業留存的資質等資料,發現該批藥品的采購票據格式、企業銷售印章等明顯不同。隨后,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追溯深查此線索,發現佰世信公司業務員李某奇從安徽亳州中藥材市場購入中藥材或飲片,并包裝成佰世信公司生產的中藥飲片向當事人天大皮膚病醫院發貨銷售,品種有木通、柴胡等175種,2442.8公斤,貨值32.8萬元。同時偽造了佰世信公司的銷售清單、成品檢驗報告書等。李某奇銷售的涉案上述藥品,系未經批準生產,按假藥論處。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給臺州市公安局,兩局成立專案組,多次前往安徽亳州偵查。2017年7月21日,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對李某奇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32萬元。當事人天大皮膚病醫院不構成犯罪,案件退回予以行政處罰。
2018年 7月27日,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對天大皮膚病醫院作出行政處罰,因其未盡到驗收的義務,但有立功情節,予以罰沒款合計82.8萬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醫療機構使用按假藥論處的中藥飲片案。自2011年以來,臺州市市場監管局對中藥飲片每年堅持專項稽查,全市中藥飲片質量持續趨好,隨機抽樣合格率從2011年的64%到2016年的96%并保持穩中有升。轄區內群眾從對中醫藥治療疾病重樹信心,到對中醫藥養生、防病、治病高度信任,近年來各類中醫診所、中醫養生館、國醫館開設如雨后春筍,臺州的中醫藥產業正在良性、蓬勃發展。轄區內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企業、鄉鎮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近幾年均未發現故意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違法行為,質量管控嚴格,但是一些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對中藥飲片的質量管理可能還不到位,下一步予以重點檢查。醫療機構憑借藥品使用的支配地位,采購中藥飲片時以低價格優先、而非質量優先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違反規定不按時支付貨款、拖延貨款變相壓價的現象也不同程度存在,擠壓了中藥飲片生產、經營者的生存空間,導致中藥飲片品質受影響,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應引起足夠重視。涉藥企業、醫療機構,應嚴格把關,從正規有資質企業進貨,并嚴格規范驗收、存儲、養護各個環節,違法將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10.臺州宣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生產虛假標注生產日期醫療器械案
案情簡介:
2018年8月21日,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位于天臺縣平橋鎮花前大道16號的廠房進行檢查,發現該廠房內正在生產、包裝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均為2017年12月10日。該局現場查扣各規格鼻氧管共21900條。經查:臺州宣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備案了編號為浙臺食藥監械生產備20160011號的備案憑證(其中鼻氧管產品備案號:浙臺械備20160019號),該備案憑證已于2017年12月20日被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取消,至2018年8月21日,該公司未辦理新的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該公司在備案憑證被取消后,通過在產品上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方式,繼續從事鼻氧管的生產銷售活動。至2018年8月21日為止,該公司共生產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各類鼻氧管共70960條,合計經營額57589元。2018年10月,天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臺州宣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各規格鼻氧管共21900條,沒收違法所得4906元,處以罰款50000元。
案情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生產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醫療器械案,同時也是在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被取消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生產的案件。
11.楊某某無證經營三類醫療器械案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仙居縣某日用品商行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海儷恩”隱形眼鏡多功能護理液10盒和“淳美”軟性親水接觸鏡42瓶,屬第三類醫療器械,而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兩類產品予以扣押。經核查,當事人未取得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2018年8月4日,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給予警告;2、沒收涉案產品;3、罰款10000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無證經營醫療器械案件。醫療器械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醫療器械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取得醫療器械許可證,未取得相應醫療器械許可證的,嚴禁從事相應類別的醫療器械經營。醫療器械是涉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產品,醫療器械經營者應當加強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行為,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任何違反醫療器械相關法律的經營者,都將受到懲處。同時警示廣大消費者,隱形眼鏡及其護理液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請到正規的商家購買。
12.鄭某生產、銷售不合格化妝品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29日,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線索,對鄭某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扣押792套存在發霉、乳水分離等現象的化妝品。案發后,玉環局連夜對鄭某及其下屬9名代理進行輪番調查詢問,初步固定了證據。2018年4月至8月,為進一步確認違法事實,玉環局聯合玉環公安局三赴廣州,在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配合下,對涉案化妝品標示的廣州市白云區某化妝品廠和與當事人簽訂委托生產協議的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展調查,并成功抓獲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東。
最終查明,鄭某為微商某品牌創始人,于2016年3月22日在香港注冊成立香港某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2016年4月,鄭某以該香港公司名義與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委托生產協議。2016年4月至6月,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無化妝品生產資質、能力的情況下,在廣州生產涉案化妝品32000套產品。鄭某則通過微信成立14人的首席代理團隊(每名代理均有多級代理層級)進行銷售,案件涉案人員多達40余人,涉案貨值177余萬。
本案兩名主要涉案人員梁某東和鄭某均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移送公安部門刑事立案偵查。
案件警示:
本案屬于典型的微商案件,呈現了此類案件的共同特點:一是盲目追求利益,“放縱式”生產危險性高;二是發布一夜暴富、銷售火爆等虛假朋友圈,“炫耀式”宣傳欺騙性高;三是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的模式,傳播范圍廣、速度快;四是微商經營者以個人為主,沒有實體店和營業執照,購買人員均為微信好友,存在很大的隱蔽性。
三、競爭秩序領域
13、錢某、肖某抽獎式有獎銷售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15日,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美容美發行業整治,查處2起美容美發抽獎式有獎銷售案。當事人錢尚義、肖燕賀分別在其經營場所開展年“終慶典百萬豪禮瘋狂砸金蛋”的有獎銷售活動,消費者會員卡充值一定金額即可參加砸金蛋活動,有機會抽取iphone8 64GB手機、LV名包、奔馳C180轎車等獎品,最高獎為奔馳C180轎車的獎品。經查,當事人開展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其最高獎獎品市場價值超過五萬元,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系不正當競爭行為。黃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分別對其處以罰款五萬元。該案被原省工商局列為2018全省反不正當競爭“百日執法”典型案例。
案件警示:
巨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市場銷售經營主體為了促銷目的,運用遠離于常規的彩票式高額獎金或獎品,鼓動和引誘消費者購買其商品,從而占有市場的行為。本案中抽獎式巨獎銷售扭曲了消費者的消費選擇,誘發和助長了消費者的投機、博彩心理,使消費者不是為了獲得所需要的服務而購買,而是為了獲獎而購買,結果買了不需要的服務,造成浪費。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經營者從事巨額抽獎式有獎銷售,并從2018年1月1日起,從原來的5000元上提限額到50000元,其根本目的一方面為了禁止經營者利用消費者的投機心理來誘導消費者的市場選擇,產生不良市場導向;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鼓勵和促進經營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方面的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14、臺州市黃巖瑞智塑業有限公司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8日,臺州市黃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當事人臺州市黃巖瑞智塑業有限公司的公司官網、微信公眾號、微博認證賬號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發布有涉嫌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宣傳用語。2018年1月9日,黃巖局經過現場檢查初步確認當事人違法事實并予以立案。
經查:當事人臺州市黃巖瑞智塑業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5日起分別在其公司官網、微信公眾號、微博認證賬號發表了一篇名為“自動澆灌花盆的歷程”的文章,該文章片面陳述其他四家企業產品的缺點以及自己產品的優點,且除個別客戶的聊天記錄外,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貶低上述四家企業的用語的真實性。當事人發布的信息沒有事實依據,系虛假信息;其發布的信息片面地描述其競爭對手產品的缺點以及自己產品的優點,系誤導性信息。當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以及誤導性信息,導致其他四家企業訂單流失,其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到損害。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屬于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黃巖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以罰款十萬元。
案件警示:
經營者應當通過自己的努力,建立、維護自己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費者的信任,贏得更多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本案中,當事人作為專業從事自動澆灌花盆生產經營的企業,通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以及誤導性信息,直接詆毀與其所經營的商品具有替代關系、相互爭奪交易機會的競爭對手,導致其競爭對手訂單流失,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受到損害。這種行為不但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向消費者提供了錯誤信息,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交易選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嚴格禁止。
15、浙江慧通惠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傳銷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19日,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實名舉報線索,首次通過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證據固定,成功向公安機關移送一起本地源發網絡傳銷大案。涉案人數3795人,最大層級數達到9層。經查,當事人浙江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開發了一款名為“慧通惠贏”的手機APP用于推廣人員。該款手機APP提供一個網絡購銷平臺,上線商戶需繳納598元平臺管理費,消費者可以免費注冊使用,也可繳納598元升級為VIP會員,只有商戶與VIP會員可以推薦他人加入,通過推薦他人加入可以獲得繳納費用10%的報酬,同時商戶(VIP會員)也可以獲得被推薦人銷售額(消費款)3%的積分獎勵,積分可以轉換成“通惠幣”,“通惠幣”可以以人民幣1:1的兌換率提現或者在平臺繼續消費。商戶(VIP會員)推薦商戶及相應的銷售額達到一定數量后可以成為公司的省、市、縣三個層面的代理,代理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會員費及積分獎勵。截止案發,涉及層級關系的會員數為1853個,其中最高層級達到9級,涉及人員遠超30人。目前,該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件警示:
這是一起典型的新型網絡傳銷案件。當事人開發了一個手機APP,該APP從表面上看就是一個普通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其實是以提供平臺服務為掩蓋,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其通過繳納入會費或者累計消費的方式吸納會員,并以獎勵入會費10%提成以及被推薦人銷售額(消費款)3%的積分等方式誘導會員拉他人入伙,同時還設立省、市、縣代理,以下線營業額、消費額一定比例積分獎勵作為紐帶,形成團隊計酬。
16、童某峰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29日,溫嶺市場監管局對童某峰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間,當事人童某峰通過“小紅專業代購”“小高專業代購”“TongTong全球代購”淘寶店鋪銷售假冒標注“FOREO”商標的LUNA潔面器材及“REFA”商標的潔面器材,銷售金額達97000余元。現場查獲假冒標注“FOREO”商標的潔面器246只、標注“ReFa”商標的潔面器材7只,涉案貨值49000余元。另,當事人童某峰為了促進其產品的銷售,在其開設的“小紅專業代購”“小高專業代購”“TongTong全球代購”淘寶店鋪通過伙同他人進行刷單的方式,提高其店鋪信譽及產品銷量,共計刷單金額227701.34元。
當事人童某峰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同時當事人以虛構交易形式,為自己提升商業信譽,其行為已違反《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屬于虛假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責令停止銷售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沒收、銷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處罰款441760元。該案被原省工商局列為2018全省紅盾網劍十大典型案例。
案件警示:
這是一起通過網絡代購銷售侵權假冒商品被查處的典型案例。隨著網絡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全球購、海淘、代購逐漸成為假冒商品的重災區。化妝品海外代購、淘寶網店、制假工場等售假、制假違法案件被曝光,眾多歐美、日韓一線品牌被仿冒、售假。不少化妝品網上店鋪打著“海外代購”的名義,銷售一些無化妝品中文標簽、無購買票據單據的假冒侵權進口化妝品,這嚴重侵害了品牌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化妝品時,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以確保產品使用的質量、品質及安全性。
17、浙江來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為了顯示公司平臺實力,增加可信度,在其公司網站虛構其與天貓京東有合作關系,與鵝行天下、康恩貝集團、祥泰三貴、中科瑞普、中農先鋒、百科有機、中糧集團、三菱集團等國內農產品生產著名品牌及基地實現戰略伙伴關系,同時在公司經營場所顯眼處懸掛自制的十塊各酒店超市水果店等指定供應商的牌匾向農戶宣傳,其中一家已否認,三家已倒閉,另六家實為個體戶,該宣傳牌匾涉及虛假;當事人的部分銷售人員在業務推廣過程中夸大其經營規模,從而吸引農戶跟其簽訂服務協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和《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行為。2018年5月9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
該案是電商平臺利用虛假宣傳進行招商的典型案例。虛假宣傳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近年來,一些本地電商平臺經營者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違規操作,采取欺詐營銷、虛假宣傳等違法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影響和破壞了當地的營商環境。
18、沈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沈某曾任浙江某藥業有限公司技術優化改良工藝項目組組長,全面負責該項目技術研發。該公司同日公布該項目技術保密規定。后整個項目完成了實驗室驗證,從而使生產醫化產品的精品含量和摩爾收率水平提高,成本降低。當事人沈某離職后擅自將其職務之便掌握的研究成果“多次實驗認證的中間體優化改良技術數據”,以20萬元的價格販賣給江蘇某醫藥化工有限公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臺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對其作出處以5萬元罰款。
案件警示:
商業秘密事關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企業創新發展的核心價值。2018年1月1日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該法第九條第二款將商業秘密“實用性”要件改成“價值性”,擴大了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即使失敗的實驗室數據也能作為商業秘密保護。
此案是我市查處的首起以販賣實驗室數據形式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商業秘密保護的三大要件“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缺一不可,權利人在科技創新中要加強企業內控,除了保護好研發成果外,也要高度重視研發過程中各類數據的保密,提高員工的保密意識,健全企業的保密措施。同時要加強員工離職競業限制,發生泄密時及時向市場監管和公安部門進行舉報,積極為自身維權,制止泄密擴大,及時挽回經濟損失。
19、浙江順騏車業有限公司仿冒涉外品牌摩托車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浙江順騏車業有限公司是一家摩托車生產企業。自2017年9月起,在未經商標權利人日本川崎重工株式會社授權許可情況下,擅自在生產的摩托車上使用“Ninja”、“Kawaiski”商標標識,與商標權利人在摩托車使用的商標構成相同和近似。至2018年4月9日案發,當事人生產使用上述標識的摩托車共18輛,尚未銷售,計經營額79800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相關規定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臺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18輛涉案摩托車并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臺州市局接到舉報迅速查處該案,受到日本川崎重工株式會社的高度贊譽并贈送“品牌衛士 打假先鋒”牌匾。
案件警示:
本案是當事人通過惡意仿冒涉外高知名度正品商標產品的違法案件。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商標權利人舉報依法查處該案,對侵權方作出重罰制止侵權行為,保護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警示違法經營者,任何五花八門的制假手段都難逃執法者的眼睛。尊重知識產權,尊重他人合法商標權利,加強自主知識產權創造才是正道。
四、質量監督領域
20、陳某、蔣某、林某、潘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案情簡介:
2018年4月27日,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對轄區內各農貿市場內經營戶所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現場查處4起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當事人陳某貴、蔣某紅、林某明、潘某連均系市場內水產品經營戶,由他人上門推銷購入了具有作弊功能的電子秤。該電子秤有三個顯示屏,分別顯示重量(千克)、單價(元/千克)、金額(元)。該電子秤按鍵鍵盤的右下角8個按鈕,通過將同一物品放置稱上按下不同按鍵,會顯示不同的重量數值。在銷售過程中,當事人利用該計量器具將銷售的產品以超過實際重量的價格賣出,從而牟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規之定,系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行為。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沒收了各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及不合格的電子秤,并對各當事人處以800-1200元不等的罰款。
案件警示: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則衰。”誠信計量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利的基本保障。本案中,當事人嚴重背離了誠信的經營原則,在交易中利用作弊電子秤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持續打擊不良商戶計量欺詐、計量作弊等違法行為,為全市消費者營造了公平交易的良好市場氛圍。
21、浙江聯盛文具有限公司生產質量不合格中性墨水圓珠筆案
案情簡介:
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浙江聯盛文具有限公司生產的中性墨水圓珠筆進行抽檢。經檢驗,該筆的上帽安全項目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質量不合格中性墨水圓珠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仙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并作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259.2元;2、沒收扣留在案的中性墨水圓珠筆1678支;3、罰款3500元。同時,仙居局在案發后快速督促當事人對缺陷產品啟動召回機制,生產銷售量為6912支的不合格圓珠筆,實際召回數量4560支,召回率達到66%。
案件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學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規定,書寫筆、記號筆、修正筆和水彩筆的筆帽應符合下列3條規定中的至少一條:筆帽尺寸足夠大(垂直進入直徑為16毫米的環形量規時,不通過部分大于5毫米);筆帽體上需要有一條連續的至少6.8平方毫米的空氣通道。空氣通道可以由筆夾等突起的部分提供;筆帽應在室溫最大壓力差1.33千帕下最小通氣量為8升/分鐘。孩子誤吞筆帽時,符合標準要求的筆帽能夠提供少量空氣流通,對孩子生命有著延長急救時間作用。
22、臺州逸遠室內空氣檢測服務中心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案
案情簡介:
根據群眾舉報,原臺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支隊執法人員對臺州逸遠室內空氣檢測服務中心進行執法檢查 。執法人員在其辦公場所發現2份《檢測報告》、1份《技術服務合同》,證明該公司從事市內空氣檢測業務,并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經查,該公司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證書。故該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系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違法行為。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原臺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00元整。
案件警示:
室內空氣質量關系著人們的健康和生活質量。隨著人們對家庭裝修環保性的重視,室內環境監測與治理逐漸成為新興行業。無檢測資質的企業以提供免費檢測誘餌,吸引消費者購買其治理產品,采用簡易的儀器進行低價和不規范的檢測,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室內空氣檢測機構須持有省級或以上的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才可以提供檢測服務,即CMA中國計量認證證書,沒有CMA標志的報告無效也是不合法的,消費者在選擇室內空氣檢測機構的時候注意企業是否具備相應檢測資質。
五、價格監督領域
23、臺州陽光司法鑒定所、臺州市博愛醫院司法鑒定所、臺州華鴻司法鑒定所、臺州求是司法鑒定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我市價格監督檢查部門對臺州陽光司法鑒定所、四家司法鑒定所存在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2015年1月-2016年7月期間,臺州市博愛醫院司法鑒定所、臺州華鴻司法鑒定所、臺州求是司法鑒定所等4家司法鑒定所違反規定,超出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共計46余萬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4家司法鑒定所違法所得共計45余萬元(除去已清退部分),并處罰款每家3000-5000元不等。
案件警示:
通俗理解,政府定價就是“多一分不行,少一分也不行”,是強制性的,必須遵守,而政府指導價是“基準價+浮動幅度,或者最高限價”。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本案中司法鑒定收費列入政府指導價管理。消費者在遇到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商品價格或服務費用等糾紛時,可以看經營場所有無公示,即商品有無明碼標價或服務收費有無公示(收費的項目、標準、收費依據等),并撥打12345舉報投訴。
24、玉環康復醫療零售有限公司龍溪大藥房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案情簡介:
根據消費者舉報,玉環市價格檢查人員對玉環康復醫療零售有限公司龍溪大藥房進行了檢查。經查,該藥房在2017年11月21日-12月11日“冬季中藥養生文化節”優惠促銷活動中,對兩種商品(鐵皮石斛粉、天麻粉)虛構原價,存在“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等規定,責令該藥房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元。
案件警示:
根據規定,"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作為經營者,應慎標“原價”、“特價”等用語,容易構成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作為消費者,在遇到商家開展各類打折促銷等活動時,一定要多留意,做到“貨比三家”,不要被“特價”、“原價”、“跳樓價”、“僅此一日價”、“全場5折”等相關價格廣告用語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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