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建議書
2月15日,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經調查監督,向臺州市某人民醫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要求其對病情基本穩定的李某某進行療效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請法院解除強制醫療。
故意傷害
李某某,在臺州椒江務工多年。
2015年9月24日,她在自己住處對其丈夫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致丈夫輕傷一級,后經鑒定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經椒江區檢察院申請,椒江區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決定對李某某強制醫療。此后,李某某一直在該醫院接受強制醫療。其丈夫因為妻子曾經對自己造成的傷害而后幾年對妻子問之甚少。
解除強制醫療
2019年,我院執檢部深化貫徹落實省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強制醫療執行檢察工作的通知》,加大對強制醫療案件的監督力度,逐案審核篩查,并實地走訪醫療機構,和主治醫師密切溝通聯系,同時面對面了解被強制醫療人的精神狀況。在監督過程中,檢察官發現,被強制醫療人李某某經過三年醫療,病情已恢復良好,精神狀態穩定。遂于2019年1月16日向臺州市某人民醫院發出檢察建議書,要求該醫院對李某某進行精神療效評估,如符合解除強制醫療條件,建議提請解除。
2月15日,經該醫院提請,椒江區法院依法對被強制醫療人李某某決定解除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七條: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本案是我院執檢部成功辦理的第一件監督解除強制醫療案件,體現了我院對《刑事訴訟法》關于強制醫療特別程序規定的貫徹落實,對人性的尊重,人權的保障,順應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文明的新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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