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對以被告人朱夏利為首的涉黑犯罪系列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該案件系浙江省掃黑辦掛牌督辦案件。
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朱夏利刑滿釋放后,通過籠絡鄉鄰、糾集同道、聘用員工等途徑,先后網羅了一批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以公司組織形式,逐漸建立起以朱夏利為組織、領導者,以王林君等為積極參加者,以韓軍寶等為一般參加者組成了骨干成員固定、層級結構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成立以來,被告人朱夏利為維持、加強組織力量,以固定發放工資、節日派發紅包;探望為組織違法犯罪活動負傷人員或被拘留人員,并提供資金幫助;為組織犯罪活動人員犯罪后私下出面解決糾紛,逃避公安機關打擊等方式拉攏、控制組織成員。另一方面購入兩把仿“六四”手槍和六發子彈,30余把砍刀等兇器,并于2016年4月份以成立保安公司為名,招聘打手為實,招攬臧廣進等人設立訓練場地,提供訓練經費,購置迷彩服、戰術背心、防割手套等專業設備,按時進行體能訓練,以備實施暴力犯罪的主要力量。被告人朱夏利及其組織成員,以黃金交易公司、璽彤貿易公司等公司為掩護,名為企業生產經營,實則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敲詐勒索、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巨額非法財富。在非法討債中,采用電話威脅催討、上門逼討、砸東西、噴油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討債,非法獲利六百余萬,用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上述犯罪活動經查證達數十起。
該組織的存在,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經濟管理秩序,威脅到當地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危害和影響。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朱夏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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