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臺州頻道9月29日訊(浙江在線見習記者 夏逸凡)對于許多家庭來說,買房是一件大事,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條款,往往會給消費者帶來麻煩甚至是損失。
9月27日下午,臺州市消保委發出了2018年第6號消費警示,重點分析了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需要特別關注的細節。
2018年上半年,根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工作部署,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了消費領域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工作,積極與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開展合作,聘請浙江大學光華法院吳勇敏教授等專家,對全市備案的消費領域合同格式條款進行專業評審,其中通過對全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審查,發現存在一些共性的問題條款,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為此,臺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簽訂合同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以下七方面事項:
1.要注意購房認購書中預付金“定”、“訂”兩字的區別。
房產商往往在消費者在簽訂認購書同時要求交納一定的預付金,如果交付的是“定”金,消費者在簽訂認購書時務必慎重,“定”金是不能退的;如果交付的是“訂”金,雖然法律規定是可以退的,但是消費者應該把如果不購房要求退還“訂”金寫入認購書中。
2.要注意宣傳資料應保存,合同簽訂要規范詳細。
房產商在格式條款合同中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當屬無效條款。消費應妥善保管好宣傳資料,并與房產商口頭承諾約定的相關內容寫入補充協議,可留作依據。
3.要注意購房時按揭辦理的問題。
消費者在辦理按揭過程中,如果不是消費者的原因(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房產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消費者。
4.要注意商品房交付時間的問題。
房產商不得將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強制交付給消費者,未能按期交付的,房產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交付之前商品房的毀損、滅失的風險應全部由房產商承擔。
5.要注意裝飾裝修及相關設備標準問題。
內裝飾裝修部分,如果已約定或確定的材料、設備、物品的品牌或型號在本合同履行中廠方或市場原因可能會出現缺貨或產品升級的現象, 如出現開發商無法履行原約定義務的,雙方可重新協商解決,如房產公司在合同條款中設置單獨處分權,則明顯侵害消費者權益,應予拒絕。
6.要注意商品房質量原因退換房問題。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九條 “商品房因勘察、設計、施工原因,在設計使用期限內發生地基下沉、房屋傾斜、承重的柱墻梁板等構件結構開裂變形等問題,超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限值,無法維修或者一次維修后仍超出安全限值,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換房,并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7.其他注意事項。
如: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房產商不得將原設計隨意變更,并需將建筑面積的誤差比限定在3%以內。房屋交付前,房產商不得向消費者代收物業管理費用。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都屬于業主共有。最后,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前,要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決不能草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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