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的通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定,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禁止銷售和燃放“孔明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一、
本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酒精等可燃物為燃料,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在臺州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銷售和燃放“孔明燈”。
三、市場監督部門負責對有固定場所銷售單位的監管,對銷售“孔明燈”的單位依法予以查處;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銷售“孔明燈”的流動攤點依法予以查處;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因燃放“孔明燈”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四、對不服從管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廣大市民應積極舉報銷售、燃放孔明燈行為。舉報電話:12345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臺州市消防安全委員會
2018年2月27日
【浙江新聞+】孔明燈的危害你知道嗎?
孔明燈屬明火,外焰溫度高達300℃,一般紙張可燃溫度是130℃,普通木材在250℃至300℃之間。燃放孔明燈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孔明燈若掉到山林,可能引發森林火災;掉到液化氣站、加油站等嚴管地帶,極有可能引發重大火災事故。
燃放引起火災,承擔什么責任?
如果因燃放孔明燈而引起火災事故,燃放者會因此觸犯《刑法》,構成失火罪,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在人群密集場所、高層建筑集中區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區域燃放孔明燈,拒不服從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罰款或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從我做起,自覺維護公共安全,請您不要燃放“孔明燈”!
我接力,節日期間不燃放孔明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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