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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賣了老宅 兒子卻不知情
2016年01月12日 來源: 臺州晚報 包斌斌 張茹穎

  母親去世后,父親未經所有子女同意,就私自將房子賣了。二兒子得知后堅決反對,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交易無效。1月8日,仙居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子女未全同意,朱大爺賣了房子

  仙居的朱大爺與李大娘結婚50余載,兩人育有二兒一女。早年,一家人居住在一間不到30平方米的平房里。后來,兩老搬離了舊宅,住進了精裝修小區里。

  2011年6月,李大娘因病去世。舊宅是李大娘所有,她在世時一直將這間平房出租給遠房親戚王某一家使用。李大娘去世后,舊宅就由朱大爺和三個孩子共同繼承,房子還是繼續租給王某,一個月110元租金。

  2015年1月12日,朱大爺與王某簽訂了賣房斷契,將房子以15萬元的價格出售,大兒子也同意并簽了字。不料,2015年春節時,在外做生意的二兒子回家過年,他得知父親將大家共同所有的這間房子賣了,立即提出反對。

  家里為此鬧翻了天,朱大爺后悔不已,想與王某解除這筆買賣。到手的鴨子飛了,王某怎么也不愿意。調解失敗后,朱大爺和三個子女一起將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房屋買賣斷契無效

  二兒子認為,他作為這間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之一,對這次交易根本不知情,也沒有簽字,根據法律規定,交易行為應該是無效的。他要求王某立即騰空退還房屋。

  “斷契上有朱大爺和他大兒子的簽字,而且他們把房屋產權證也給我了,是合法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怎么就不作數了?”法庭上,王某一頭霧水。

  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原告是李大娘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對本案所涉的房屋均享有繼承權,對該房屋均享有份額。在四原告沒有對自己享有的份額進行處分的情況下,該房屋為四原告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該處分行為即為無效。因此,本案被告王某與原告朱大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即立賣房斷契)應認定無效。

  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被告王某應騰空該房屋,歸還四原告。仙居法院最終判決朱大爺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斷契無效,限王某在一個月內騰空交房。

原標題: 父親賣了老宅 兒子卻不知情

標簽: 兒子 房屋 大爺 無效 原告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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