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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匯錯了錢還是歸還借款?
2015年06月30日 來源: 臺州商報 章韻

  他將3.5萬元匯給了債權人,幾天后又說匯錯了,要求對方歸還

  法院:誰主張不當得利誰舉證,原告舉證不足,遂不予支持

  臨海大田街道的高某稱,他將3.5萬元錯匯給了陳某,幾經討要不回。向法院起訴后,法院卻不支持高某的訴求,這是啥原因呢?

  原告稱錯匯了錢,被告卻稱是歸還借款

  原告高某稱,2010年10月13日,他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海支公司大田分理處的ATM機上準備給胡某匯3.5萬元。過了三四天,高某發現自己一不小心,將錢匯錯了。于是,高某馬上到銀行去查詢,希望查詢到對方的具體信息,一開始,銀行不讓查,后來,好不容易才查到,他將錢錯匯給了陳某,經多方打聽,得知陳某的住址。“多次討要,希望陳某能歸還這3.5萬元,陳某卻不愿歸還。”高某說。為此,高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陳某歸還3.5萬元。

  對此,被告陳某表示,2010年10月13日,確實收到了高某匯來的3.5萬元,但該筆款項是高某歸還她的借款。高某與她的丈夫既是老鄉,又是同學,兩家距離較近,常有來往。2010年8月中旬,高某因急用錢向她的丈夫借了3.5萬元錢,所以這3.5萬元是歸還借款的款項,并非錯匯款。

  原告不能舉證是錯匯且陳述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雙方均向法院提交各自的證據,法院綜合認定后認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為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損,受益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一方受益沒有合法依據。對這些構成要件的滿足,均應由主張不當得利方承擔舉證責任,所以應由原告承擔該證明責任。

  本案中,對被告獲得3.5萬元是否具有合法依據雙方存在爭議。原告主張是他疏忽大意而導致錯匯給被告的,但對此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且原告所說的原準備匯給胡某的賬號與被告陳某的賬號差別較大,錯匯的可能性較小。此外,原告稱在匯款三四天后原告就發現匯錯了,立即到銀行進行查詢,銀行不讓查,就沒有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一直到2012年9月5日銀行出具對賬單才知道錢匯到哪里去了,于2013年1月份才向法院起訴。3.5萬元不是小數目,原告這種長時間的不作為與常理不符。

  而被告有關該3.5萬元是歸還借款的陳述雖然沒有有效證據證明,但結合原告與被告丈夫均屬同一個街道,相互之間認識等事實,該陳述更加符合常理,不能排除該3.5萬元是歸還借款的可能性。綜上,由于原告不能舉證證明本案匯款系錯匯,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標題: 到底是匯錯了錢還是歸還借款?

標簽: 借款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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