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去世后,死者生前的債主要求以死亡賠償款來償還債務。債主的這一要求被死者父親拒絕。臨海市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這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最終,法院判決老李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償還張某借款10萬元及利息。
2014年9月,臨海人李某因生意上資金周轉問題,向朋友張某借款10萬元,李某當場出具了借條。誰想到,一個月后李某因遭遇交通事故不幸遇難。李某并未婚娶,只有老父老李一人為其合法繼承人。經審理,臨海法院判決李父可以拿到交通事故賠償金約90萬元,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項目。
張某知道此事后,認為上述90萬元賠償款系李某的遺產,老李應當以其中的部分款項來償還兒子生前所欠的10萬元債務及利息。但是老李卻認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屬已支出費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不屬于遺產,不應用來償還債務。兩人爭執不下,張某將老李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張某的借貸關系屬實,張某要求償還10萬元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但老李所得的賠償款并不屬于遺產范疇,故不屬于遺產繼承。老李所得的賠償款雖非遺產繼承,但張某要求老李在繼承李某的遺產范圍內對該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理應得到支持。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老李所得的賠償款中,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醫用輔料等屬已支出費用,故不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是因李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而產生的,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并不屬于其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也不屬于遺產。
但是,我國采取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在其所取得的遺產范圍對于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原標題: 意外身亡,債主找其父償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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