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意味著我國養老“并軌”又向前推進了一步。養老保險制度廣受關注,今年年初,國務院已經發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辦法》與《決定》有何關系?我市又有多少人與改革相關?
“此次國務院印發的《辦法》,是與年初發布的《決定》配套使用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處處長江黎明介紹說,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決定》規定,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決定》的適用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這些人群將參照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繳納養老金,并將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截至2014年12月,我市有175萬名企業職工參保,其中28.5萬名企業職工享受養老保障待遇。而根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的統計,涉及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數當中,在職的人數約為12.8萬名。而《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辦法》明確,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辦法》還規定,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江黎明說,目前,浙江省關于職業年金的各項細則還沒有明確,但是改革范圍以及繳費標準均已經明確,參照《辦法》,不會有所改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會按照規定繳納。
原標題: 臺州市約12.8萬在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需繳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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