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買了過期的食品,該回超市維權還是當自己不小心吃悶虧?在飯店吃飯被飯店設施絆倒受傷,該自認倒霉還是獲取相應賠償?
有不少人不是不想維權,而是不懂維權。如何理性消費,理智維權,做個明明白白的消費者?在3·15即將來臨之際,我們特別采集去年我市發生的幾個消費維權案例,希望大家能從“過來人”的經歷中得到一些經驗,有效保障消費者們的權益。
林柯杉
食品消費看清保質期限
◇案例
2014年9月19日下午,兩名外地游客在仙居縣白塔一家超市內購買了6瓶金龍魚食用油,共計貨款330元。當把上述金龍魚食用油拎上車時,這兩名位消費者覺得金龍魚外包裝有磨損且外觀灰暗,便仔細查看了油品上面標注的生產日期2013年01月19日(保質期18個月),發現該油品為過期食品。
◇維權
兩名消費者隨即到仙居縣消保委白塔消保委分會投訴,經現場調查取證,該涉事超市貨架上堆放成批的標注生產日期為2013年11月19日的金龍魚,其中摻雜著生產日期為2013年01月19日的油品若干,且生產日期標注模糊不易查看。最終,經白塔消保分會工作人員調解,該2位消費者一次性得到賠償2000元,白塔市場監督監管所也于當日對該超市予以立案調查。
“概不退換”是霸王條款
◇案例
家住玉環坎門的陳先生為孝敬家中母親,在坎門振興路的一家手機店購買了一部的老人機和配套使用的SD手機卡共100多元,沒想到拿回家后沒幾天手機就無法使用了,陳先生拿著損壞的手機找到店家
要求退機,店家也承認該手機存在質量問題,但卻表示概不退貨,理由是開出的發票上寫著“無退”兩個字,只是可以更換店內其他品牌的手機,雙方協調不下。
◇維權
在接到陳先生的投訴后,玉環縣消保委坎門分會工作人員前往該店鋪了解情況,并對店家這種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根據國家手機“三包”規定,自手機銷售之日起7日內,移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陳先生購買的老人機非因人為因素損壞,且購買未滿7日,有權要求店家免費退貨。銷售者擅自規定“無退”“概不退換”等霸王條款,均無任何法律效應。
該店家認識到自身法律意識的淡薄,保證在以后絕不會出現這種“霸王條款”,并按消費者要求退還100元購機款,陳先生對此次維權結果表示滿意。
投訴質量問題有憑有據
◇案例
消費者楊女士在玉環縣清港鎮清城西路某服裝店給兒子購買了一件棉襯衫,哪知道僅穿了一天衣服就出現了兩個洞,于是楊女士來到服裝店要求調換,店方卻辯稱不是衣服質量問題,而是消費者人為造成的,拒絕調換。
◇維權
楊女士隨后向玉環消保委清港分會進行投訴,清港分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前往現場了解情況。工作人員仔細檢查并咨詢了相關專業人員后,該情況確屬衣服質量問題。經工作人員批評教育,店方最終同意為楊女士調換相同款式的衣服一件,并保證以后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原標題: 學會維權做明白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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