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由來】
李某是仙居縣某電器維修店的一名員工,擔任空調安裝工作。2013年5月16日,他受單位指派,前往臺州某電器公司安裝空調。當天下午5點10分左右,臺州某電器公司門衛應某用電動車運送單位垃圾時,因操作不當,撞倒李某安裝空調使用的梯子,導致李某從梯上跌落受傷。
李某當即被送往醫院,診斷為全身多處骨折、軟組織挫傷等,住院45天,醫療費約9萬元。后經鑒定,其左、右手腕關節均喪失部分功能,構成九級傷殘。因協商不成,李某將臺州某電器公司告上了仙居法院。
李某認為,他是被臺州某電器公司員工應某所傷,應某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侵權損害,應由其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而臺州某電器公司則認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本案應屬于工傷事故,李某受維修部指派到電器公司安裝空調,在此期間遭受的傷害應由其雇主承擔。而且,李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應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操作不當造成,應某事發時去倒垃圾,并沒有履行門衛職責,因此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仙居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勝訴,臺州某電器公司賠償李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8.9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辦案法官表示,本案屬于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李某可以分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不同法律,獲得相應法律關系下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本案中,門衛應某倒垃圾時撞傷空調維修人員,是否也要擔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應某在被告臺州某電器公司雖被安排門衛工作,但其在工作期間用本公司電動車為企業運送垃圾,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因此,應某撞倒梯子致安裝空調的李某受傷,應由臺州某電器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原標題: 門衛倒垃圾撞傷維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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