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郵箱:1056292011@qq.com
您當前的位置 : 您當前的位置 :臺州頻道 > 新聞 > 民生 正文
微信熟人買賣遇問題商品維權難
2015年01月26日 來源: 臺州日報 嚴鷹

  近日,一位在溫州讀大學的仙居學生小張在臺州某論壇發帖,稱自己前段時間,通過朋友圈里一朋友發布的信息,花2000元買了一只吉娃娃小狗。養到第五天,小狗得了“細小”,也就是得了一種常見的狗病。為了治療,小張前前后后花了1000多元醫藥費,小狗最終還是病死了。

  傷心的小張不免氣憤,認為賣家給她的是只病狗。她通過微信和賣家聯系,要求賣家賠償治療小狗所用的醫藥費,但賣家未予理睬。

  這是小張第一次在朋友圈買東西。“朋友發出來的照片,我以為肯定靠譜,沒想到會這樣。”小張后悔不已。

  為了討公道,1月初,小張向仙居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進行了投訴。小張的維權順利嗎?記者對此作了跟蹤采訪。

  沒想到:朋友圈里買的狗,被倒了兩手

  小張的這只吉娃娃,是從朋友圈中一個熟人小蕭那兒買的,但小蕭轉發的信息來自于另一個代理人小劉。

  不過,小劉也不是狗主人,他是幫仙居一家寵物店推銷寵物狗的。兩個代理均在這筆買賣中賺取了一定的中介費。

  仙居12315投訴舉報中心受理了小張投訴后,調查發現,此案可謂既簡單又復雜。說簡單,是因為整個買賣過程簡單明了,無異議;復雜的是案件性質和責任判定缺乏剛性界限。商品來自異地,交易物是活體寵物,交易方式是虛擬的交友平臺,買家和賣家中間隔了兩個代理,賣家未曾給予買家任何承諾……這些在正規的實體店或淘寶網上都不會出現的非常規要素,給執法人員出了個難題。

  作為買方,小張認為自己對小狗照料可謂“悉心”,為何買來才五天小狗就得了“細小”,很可能在購買時小狗就已經處于“細小”潛伏期,說明賣家提供的狗本來就是只病狗,有責任給她換只新狗或者賠償醫藥費。而賣家則認為,自己已經給小狗注射過疫苗,是買家自己照顧不當導致小狗生病死亡的,不應該由賣家承擔責任。

  仙居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聯系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買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賣家和兩個代理共同承擔小張治療吉娃娃所用的1000元醫藥費。

  朋友圈交易便捷,維權監管舉步維艱

  朋友圈中出現的非標準形式的商業廣告,到底認定為廣告還是傳播?

  記者注意到,微信朋友圈正逐漸成為商家或賣家發布廣告、推銷商品的新渠道。一位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微信廣告涉及虛假宣傳,侵害微信用戶利益時,如何處理?執法部門發現現有的法律法規竟找不到適用的條款。

  根據廣告法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這似乎可將微信廣告納入規范領域。但微信中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所謂的“微信廣告”又缺乏明顯標志。

  “微信用戶可以與好友分享某品牌的化妝品,也可以在個性簽名中介紹某項服務。這屬于微信個人行為還是微信廣告行為?難以界定。”工作人員說。

  “微信廣告隨時可以刪除,取證難,這也使得追蹤廣告發布者成為難點。”參與調解的仙居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李小嬌說。

  一方面,微信廣告不受時間、地域限制,廣告受眾往往分散在不特定的區域。在法律上,違法廣告的發生地難以確定,執法機關的管轄權也難以確定,這也成了微信平臺消費者維權的障礙。

  還有一個監管難點,在于微信廣告發布門檻低。“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智能手機,下載微信軟件,就可以實現群發。監管之難,可想而知。”

  記者從仙居縣消保委了解到,因“朋友圈熟人間交易”產生的糾紛絕大多數怕傷了朋友感情而不了了之,少有投訴至工商等監管部門的。當地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事后維權不易,在朋友圈購買物品時,一定要多留個心眼。

原標題: 微信熟人買賣遇問題商品維權難

標簽: 廣告 微信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分享到: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版權和免責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線臺州頻道"或電頭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稿件,均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并保留"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電頭。新聞爆料:0576-88906060,投稿郵箱:1056292011@qq.com

Copyright © 1999-2013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