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的一天,邵某付給表哥家5.5萬元,拿到了他家鑰匙,一段時間后,表哥把房產證給了她。之后,門牌證及水、電等戶頭都登記著邵某夫婦的名字。邵某一家一直居住在此,但房子至今未過戶。
表妹邵某要求表哥協助辦理過戶手續,表哥說這房子當年不是賣的,只是免費借給親戚住。為此,雙方鬧上了法庭,日前,三門法院審理了此案。
買房的說“房子買下來13年,至今尚未過戶”
事情追溯到2001年1月。
邵某講述了當時買房的情形:“有一天,我表嫂即表哥吳某的妻子王某跟我說‘準備將三門海游街的一套房屋賣掉,如你買,就5.5萬元賣給你。’1月15日,我和老公前往工商銀行取了5.5萬元,并與王某一起將該筆錢存入她的賬戶。之后,我們就到表哥的單位要求其寫下賣房協議,表哥二話沒說寫了一份,合同的甲乙雙方為兩家的男人,合同中寫明了房款及雙方的義務。當天,我們拿到了房屋鑰匙,一段時間后表哥把他家的房產證給了我,房屋的水、電戶頭也改成了我們的名字。期間,我們對房屋進行了兩次裝修。”
該房子的土地證至今尚未辦理,不過,房產證早就可以轉戶。這幾年,邵某曾要求表哥先協助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手續,但表哥一直推諉。無奈之下,邵某上法院討說法。
賣房的說“房子是假賣,免費住卻被反咬一口”
吳某一家對這事另有說法。
他們說,房子當年并不是真的賣給邵某,也沒有收到對方所說的5.5萬元房款。“2000年下半年,邵某的女兒要在縣城讀書,因為沒房子,借住了我家房子。2001年春節后,邵某為了女兒在海游落戶口一事找我幫忙,因為落戶需要有房,我就寫了一份協議將房屋假賣給她。時隔不久,邵某又找我,說落戶單憑協議還不行,為此,我又將房屋所有權證給她。”吳某說,2002年下半年,邵某又提出,把房子的所有權證過戶至邵某夫妻名下,這樣才能辦好落戶手續,他妻子王某沒同意,他托人落實了戶口的事,雙方再未提起房子一事。
吳某稱,2005年至2008年,他多次要求邵某一家搬出該房屋,但對方不配合。“雙方并不存在房屋買賣一事,當時是出于好心將房屋免費借給親戚居住,沒想到被反咬一口。”
法院認定邵某提供的證據可信度較大,訴訟得到支持
庭審中,邵某提供了房屋所有權證、雙方合同、水費明細及門牌證等諸多證據,為了證明表嫂王某已經收到了房款,邵某還提供了當時的銀行取款記錄。而王某也提供了自己的銀行明細,2001年1月15日那天,確實收到過5.5萬元,但她說只是偶然,自己與邵某之間的經濟來往本來就多,這筆錢不是房屋轉讓款,是房款的話應該會出收條。
經過審理后,法院認為,雙方協議的落款時間與5.5萬元的存、取款發生在同一天,且金額一致,同時,存、取款業務系由同一銀行的同一經辦人操作,結合這些事實可以認定,邵某提供的證據的可信度較大。
承辦法官說,二手房買賣受政策等特殊原因影響,往往不能及時過戶,時間久了,房價上漲,買賣雙方難免會出現糾紛,像本案即便是親戚,也出現了爭執。本案房屋所有權證由邵某持有,另外,在未支付房租的情況下邵某一家在該房屋內居住了十多年,并對房子進行了兩次裝修,結合這些事實,法院認定,13年前的《房屋出賣協議書》應該出自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邵某已經支付了房款5.5萬元給王某,雖協議中的甲、乙雙方為兩家的男主人,但房價款卻是由邵某交予王某,可見,在該房子買賣過程中,邵某與王某不但知情,且也同意并履行了買賣合同。
最終,法院支持了邵某一方的訴訟請求,限吳某家在15天內協助邵某家辦理過戶手續。
原標題: 13年前的表兄妹二手房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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