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長達8年,堅稱受冤的念斌終于被無罪釋放了。2006年,福建平潭縣發生一起投毒案,警方認定小雜貨店老板念斌是此案的兇手。在之后的8年中,念斌經歷了一次次的“死刑判決—發回重審—死刑判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死刑核準。直到今年8月22日,念斌終于迎來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無罪判決。
念斌案成為繼河南趙作海案、浙江叔侄案之后,又一起成功平反的冤案。而且相較前兩起案件,念斌的無罪釋放更像是中國法律制度剛性運行的試金石。因為趙作海案中是所謂“被害死者”意外歸來;浙江叔侄案中是現場DNA與已被處決的真兇的DNA相匹配,兩案的翻案是板上釘釘的。
但念斌案則不同,既沒有“死者歸來”也沒有找到真兇,而是證據疑點重重、基本事實不清、被告人自訴遭到警方刑訊逼供,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該怎么判決?其實,法律提供了明確的、唯一的答案——1996年,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幾乎同時引進了“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未經法院審判,都必須被假定為無罪,被告人不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如果控方無法提供充足、合法的有罪證據,且有罪證據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那就必須判決被告人無罪,是謂“疑罪從無”。
在此次念斌案宣判后,福建省高院新聞發言人嚴峻分析了案件的證據疑點:一是兩名被害人死于氟乙酸鹽鼠藥中毒的事實不清;二是關于投毒方式方面,由于壺水、高壓鍋和鐵鍋提取送檢過程不清,檢材來源相關證據間的矛盾和疑點得不到合理解釋,檢驗過程不規范,檢驗結論不確實,理化檢驗報告不足以采信;三是念斌與賣鼠藥人楊云炎相互不能辨認,供證存在不吻合之處。
總之,本案疑點重重。按照法律,就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宣判被告人無罪,這才是讓法律制度得到剛性運行,而不能有其他的選項。
但讓人遺憾的是,在之前不少的類似案件中,法律制度并沒有得到剛性運行,神圣的法律被打了“折扣”。經常是法院明明知道定罪證據不足,卻在“命案必破”、被害人家屬鬧訪、怕得罪上游的公安、檢察院以及長官意志等壓力之下,違心做出有罪判決,或者做所謂“留有余地”的判決——“死刑變死緩、無期變有期”,再或者就是上下級法院之間通過“發回重審”來來回回踢皮球,誰都不愿意擔責做無罪判決,于是有了“疑罪從掛”、一起案件拖延十來年的怪事。
好在司法機關也認識到此類問題的危害性。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對此有深刻反思,他明確要求: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對指控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不能再搞“疑罪從輕”“疑罪從掛”那一套。他還特別提醒法官:“現在制度規定應當說比較完善了,關鍵看我們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堅持原則。”去年年底,最高法還有針對性地專門出臺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讓法律剛性運行,才能杜絕冤案。這次念斌冤案的教訓,既簡單又深刻,知易而行難。如果8年前,司法機關不折不扣堅守法律、堅守“疑罪從無”,念斌就不必受8年牢獄之災;念斌的姐姐也不必長期鳴冤申訴,耽誤了人生;而當地政府也不必長期虛耗公帑用于應對上訪、維穩,如今還將面臨對念斌的巨額國家賠償問題——不按法律辦事,沒有一方是贏家。
念斌被釋放之后,其辯護律師也稱:“律師固然可以陪伴一個案子,堅守一個案子,為之吶喊,但平反更多冤案,就只能靠國家司法機關真正依法辦事。”新一輪司法改革正在啟動,全社會對于法治中國有巨大的憧憬。但應該注意的是,之前一些地區的個別案件中法律制度沒有得到剛性運行,留下了不少的“引爆點”。在念斌案之后,司法機關要拿出直面問題的勇氣,嚴格按“疑罪從無”解決之前存量問題、杜絕增量冤案。如此才能讓司法改革丟掉包袱,輕裝前進。
原標題: 司法者堅守法律才能杜絕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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