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福建省高院終審宣判念斌無罪。2006年,2名幼童因食物中毒死亡,12天后,念斌被認定投毒。此后8年,念斌4次被判死刑,但他堅稱遭刑訊逼供,3次上訴,終被判無罪。
念斌無罪釋放,正如他的律師張燕生所說“要多表揚法官,鼓勵他們糾正冤案”。是的,如果沒有二審法官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恐怕已經蹲了8年牢獄的念斌還將無限期地蹲下去。但是,對于此案我仍然有一個疑問,如果這一案件,福州中院只是判處念斌死緩抑或是無期徒刑,他還能獲得自由嗎?
我持悲觀態度。回憶念斌的審判過程,福州中院一審判處念斌死刑后,福建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福州中院仍然判處念斌死刑,之后,福建高院沒有再堅持原先的意見,維持了中院的判決。事情的轉機是在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復核之后,最高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最終,念斌才有機會無罪釋放。如果當初福州中院判處念斌死緩或者無期徒刑,那么,他的案件就沒有機會提交最高法院復核,也就在福建高院維持原判了。即便他的家屬千辛萬苦上訪獲得再審機會,那也是在福建高院再審,能否無罪釋放,那也是一個未知數。
由此可見,許許多多的沒有機會提交到最高法院復核的案件,根本就沒有念斌的“幸運”,恐怕就是被“疑罪從輕”了。如此看來,念斌案還只是個案,防范冤假錯案,還需要更完善的制度設計,路漫漫其修遠兮。
首先,必須摒棄司法實踐中的“公檢法聯合辦案”,政法委協調案件的“潛規則”,法院要真正做到獨立辦案。迄今為止,媒體揭露出了許多冤錯案,往往都有政法委協調案件或者公檢法聯合辦案的影子,而念斌案同樣有公檢法聯合辦案的因素。最高法院去年出臺相關規定,禁止公檢法聯合辦案。孟建柱書記也指出,政法委不再協調個案。但是,這些規定能否在實踐中得到執行,還有賴于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
其次,防范冤錯案還必須有賴于法官對于“無罪推定”原則的堅守,以及上級法院對于下級法院的監督。念斌案存在著種種疑點,但是,福州中院三次審判,無一例外地還是判處其死刑。這里面原因很復雜,但理念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是堅持“疑罪從無”不冤枉一個好人,還是堅持“疑罪從有”不放過一個壞人,決定著被告人的命運。另外,福建高院在第一次二審時發現疑點,發回重審,但在第二次二審卻是維持了原判。由于改判下級法院的判決,往往意味著下級法院辦了錯案,要追究相應的責任,因此,上級法院能否有力地監督下級法院,也影響到“疑罪從無”原則的落實。
由此進一步的是,死刑判決有最高法院復核,等于有三審終審,但是,對于判處死緩、無期徒刑等案件,卻只有二審終審,許多案件沒有更高審級法院審理,無法擺脫地方干擾,難以貫徹“無罪推定”。因此,能否考慮對重特大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設立三審終審,由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院,來最大程度地貫徹“無罪推定”原則,防范冤錯案。
最后,在念斌案中,眾多證據指向警方有刑訊逼供和偽造證據的嫌疑。其實,在許多冤錯案中,往往伴生著刑訊逼供和偽造證據的問題。在念斌案中,我們希望有關部門調查清楚事實真相,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但同時,我們更希望,對于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和偽造證據等行為有更完善的防范機制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從源頭上杜絕冤假錯案。
原標題: 防范“念斌案”再現,還需更完善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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